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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第5页)

有很多案子明明非常清晰,却被处理得一塌糊涂;也有些很多案子明明非常难办,却被巧妙地解决了。

当被告能够确定无疑地指明,向自己提出决斗的那个人才是真正的犯案者,他必定清楚,相比于任由别人处罚自己,接受一场尚不知道结果的决斗会是更好的选择,所以这时,也就不存在接不接受决斗的问题了[1522]。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通过决斗解决[1523],比如由裁判官负责的案件、由宗教法庭负责的案件、丈夫赠予妻子的财产所引发的纠纷。

博马努瓦说:“女人不能决斗。”除非这个女人找到了能够代替自己参加决斗的人,否则就算她提出决斗,对方也不能应战。另外,女人是丈夫的附庸[1524],她想提出挑战,必须先经过丈夫的同意。不过,不经丈夫同意而向妻子提出挑战是允许的。

提出挑战的一方和接受挑战的一方,其年龄[1525]必须在十五岁以上。但是,如果事涉孤儿,而他的人身监护者或财产监护者又愿意冒险一试,也是可以决斗的。

我认为以上这些情况并不包括农奴,他们可以决斗。农奴可以和挑战自己的另一个农奴、自由民展开决斗,甚至可以和向自己挑战的绅士决斗;但是如果农奴向绅士发起挑战[1526],绅士是可以拒绝的,不仅如此,该农奴甚至会被他的领主从法庭上带走。如果领主的法令[1527]或者习俗允许,农奴可以向自由民发起挑战;教会宣称它的农奴也有此项权利,不然就是在侵犯教会的尊严[1528]。

第二十六节原告和证人的决斗

博马努瓦说,意识到证人证言对自己有害的一方,可以借口对方当事人在污蔑自己,所立誓言并不真实,让法官禁止第二位证人上堂做证[1529];这时,向对方提出决斗是证人唯一可以继续出庭的办法。如果证人未能在决斗中取胜,他的证言就会被认定为伪证,官司自然也就输了,所以这件事不用调查。

两份证词完全可以让案件落下帷幕,所以千万不能让第二位证人起誓,并提供证词。如果能让第二位证人失去提供证词的机会,第一位证人的证词将失去价值。

第二位证人失去做证资格,会让这一方的其他证人也失去做证资格,进而输掉这场官司。但是,如果所有人都没有要求决斗[1530],那么其他证人仍然可以出庭做证。

博马努瓦说,在提供证词之前,证人可以和己方当事人说下面这段话:“如果你愿意拿起武器保证我的安全,我可以说出真相,可是我不会为你的案子去决斗,我不想卷到你的案子里[1531]。”这时,当事人只能为证人决斗,不过,这场决斗的输赢只能决定该证人的证词能否采纳,却不会让他输掉官司[1532]。

考虑到巴伐利亚法[1533]和《勃艮第法》[1534]都有挑战证人的情况,且完全不受限制,所以我认为这是古代习惯法演变之后的结果。

阿戈巴尔[1535]和圣艾维特[1536]对我们前面提到的贡多巴德的法令极为排斥。

圣艾维特说:“对于一个愿意起誓并宣称自己知道真相的人,为了捍卫真相而进行决斗自然不是什么难事,所以如果被告的证人发誓,说被告绝不会犯原告所控之罪,那么原告可以向证人提出决斗。”这位国王居然彻底将证人不用决斗的路堵死了。

第二十七节诉讼当事人以裁决不公为要求上诉,及领主的附庸决斗

彻底结束案件是决斗裁决的一项特质,它严禁重审、上诉[1537]。所谓上诉,也就是罗马法和教会规定的要求上一级法院进行重审,而法兰西没有上诉的说法。

一个崇尚武力、一味追逐名誉和脸面的民族,对此种司法程序完全没有概念。同理,他们甚至可以将对付当事人的方法用到法官身上。

在这个民族眼中,上诉不是要和对方用笔墨打一场官司,笔墨官司是后来的事,在他们看来,上诉就是挑战,必须拿起武器展开决斗并且见血。

圣路易在其编写的《条陈》中,将上诉贬斥为寡廉鲜耻之事[1538]。博马努瓦于是说,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了领主的迫害[1539],想要起诉领主,首先他得向领主宣布自己将放弃采地,然后才能向领主的领主提出控诉,并向他的领主发起挑战。同样的道理,如果领主想起诉自己的附庸,首先得和附庸解除从属关系,然后才能向上级领主起诉。

认为领主判决有失公允进而提出上诉,和指控领主不公正、心存恶意没什么两样;如此指控自己的领主,无异于犯了谋逆之罪。

因此,相比于将矛头直接指向领主,斥责他没有做出公正的判决,更合适的做法是对领主的附庸——那些组成法庭的人和那些主理法庭事物的人,提出指控。指责附庸,一方面不必为谋逆罪担心;一方面等案件结束,也有辩白的空间。

在审判的过程中对附庸进行指控,风险极高[1540]。如果参与审讯的每个附庸都认为,法官宣布的判决结果是公正的,那么,你就必须逐个和所有附庸决斗[1541]。如果指控发生在参与审判的附庸尚未发表意见时,那么,你需要与之决斗的就是所有见解相同的附庸[1542]。诉讼当事人想要避开这一危险,可以要求领主下令,让附庸们逐一高声表明自己的立场[1543],并在第一个附庸阐述过自己的见解后、第二个附庸发表其看法前,当机立断对第一位附庸进行指控,说他是个说谎的恶人,污蔑自己。如此一来,他就可以只和一个人决斗了。

以审判不公提起诉讼这种事,德方丹认为[1544]应该发生在三位法官发表过意见之后。在他看来,完全没必要和这三位法官展开决斗,至于那些申明与他们意见相同的法官,就更没必要和他们决斗了。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差异,是因为当时的人们很少采取一个方法。在克莱蒙特,人们用的是博马努瓦说的那种做法,而在韦芒杜瓦,人们用的是德方丹说的这种做法。

在参与审判附庸的过程中,只要有一个人对判决表示支持,法官就会下达决斗的命令,而准备上诉的人不仅要展开决斗,还要向法官保证,一定会继续上诉。不过,作为领主的下属,支持上诉是附庸的职责所在,所以他无须承诺,除非被控附庸想要缴纳六十锂的罚金给领主,否则,他一定会支持上诉。

无法证明判决不公的上诉者,除了要向领主支付罚金,还要向受他指控的那位附庸和另外两位曾公开声明支持判决结果的附庸支付罚金,金额是每人六十锂[1545]。一个已经落网的罪犯,如果有重大嫌疑且罪孽深重,可以被判死刑,那么他将被剥夺以判决不公为由进行上诉[1546]的权利,这是为了避免他因为想多活几日或者成功讲和而没完没了地上诉。

指责判决不公[1547]的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即他必须参加决斗。否则,为惩罚他的胡言乱语,他需要按照身份的不同,或是缴纳十锂罚金,或是缴纳五锂罚金;前一种针对的是绅士,后一种针对的是农奴。

如果法官或者附庸[1548]在决斗中落败,他们是不会被处死或者砍掉手脚的。不过,如果上诉方在原审中被判死刑,且在决斗中落败,他会再次被判死刑[1549]。当人们认为裁决结果并不公正时,为了不直接控诉领主本人,而采取了控诉附庸的做法。但是,领主如果没有足够的附庸或者根本就没有附庸[1550],那要怎么办呢?他只能出钱向自己的领主租借附庸[1551]。不过,如果被租借来的附庸表示自己来此只想给出建议,不愿意被卷入审讯之中,在这种情况下,领主也只能亲自参与审讯和裁决了,这时,若再有人表示裁决不公要求上诉,领主将只能自己对答。

如果领主非常穷,根本没有租借附庸的钱[1552];如果领主忘了提出申请;如果他的领主驳回了他的请求,都会导致没有其他附庸的情况,这时,领主不能参与审讯,也没有人能强迫他人在这种无法做出判决的法庭上进行辩护。

在我看来,这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和采地的脱离。法国法学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和采地互不相关,就是这样形成的。在法国,很多附庸是没有附庸的,对他们来说,组建一个法庭难度极高,于是领主的法庭开始负责所有案件的审理工作,就这样,不愿意也无力捍卫自己司法权的附庸最终丢掉了司法权。

在宣布判决结果的时候,所有参与审理的法官都要到场[1553],因为如果有人认为裁决不公,就会询问参审法官是否认同该判决,这样他们就可以说“是”了。德方丹说:“这是一件不可或缺也不容延误的事,因为这是礼貌问题,也是光明磊落之事。”英国直到今天仍然遵循的做法——除非所有法官都支持死刑,否则禁止判处死刑——在我看来,源头正在此处。

这表示,参与审判的大部分法官的意见决定了判决结果。在支持者的数量和反对者的数量持平时,如果是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将有利于被告;如果是债务纠纷,判决结果将有利于欠债方;如果是遗产诉讼,判决结果将有利于被告。

德方丹说,只有四位法官参审[1554],法官并未全部出席;最优秀的法官缺席,并不能成为附庸拒绝参与审判的借口。这就像,他不能在战事紧急时,以士兵短缺为由拒绝援助他本应支援的领主一般。不过,领主确实有责任让法庭具有威信力,让最英勇、最睿智的人出任法官。我说这些是想要告诉大家,参与决斗和审讯是附庸应尽的义务,甚至以其性质来说,审讯其实和决斗没什么不同。

如果领主认为某个附庸在审判中并不公允,他可以在自己的法庭上提出控告[1555]。不过,忠于领主的誓言,要求附庸必须尊重领主;对附庸效忠之言的接纳,要求领主必须关照附庸。因此以下两种情况,必须区分清楚:一、领主并未具体指出何处审理得不公正、不合宜[1556];二、确定无疑地指出某位臣属玩忽职守[1557]。领主在前一种情况中找不到可以决斗的对象,因为他斥责的是他的法庭,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他自己;在后一种情况中,领主对自己某位附庸的名誉进行了指控,于是他可以与之决斗。这种决斗是以捍卫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所以决斗双方必定有人要丢掉身家性命。

这种针对特殊背景而做的不可或缺的区分,后来有了更大的应用领域。博马努瓦说,如果有人将裁决不公作为上诉理由,并指名道姓地斥责某个参审的附庸,这时必须决斗;不过,如果这个人只说案件审理得并不公允,那么是通过决斗解决,还是通过法律解决,可以由受到指控的附庸随意选择[1558]。可是,抵制司法决斗是博马努瓦所处时代的基本原则,而被指控的附庸所拥有的选择权——也就是他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选择决斗——不仅和当时的名誉观相悖,也和他捍卫领主法庭的承诺相悖。因此,博马努瓦谈到的这种区分,在我看来,并不是法国旧有的法律规则。

对于裁决不公的指控,决斗是唯一的解决方案吗?当然不是,不仅这项指控不是,其他所有指控也一样不是。在本书第二十五章我提到的某些例外,读者或许并未忘记。此间,是否允许决斗要看上级领主的法庭的意思。

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和国王平起平坐、不能对国王提起诉讼,所以君主法庭做出的判决,是不允许以裁决不公为由要求上诉的,国王没有上级,他的法庭给出的裁决就是最终判决。

这条基本法和政治法一样不可或缺,和公民法一样有助于填补司法实践的漏洞。既然无人可以指控君主法庭的裁决不公,那么当领主担心他人指控自己裁决不公,或者发现有人准备提出此项控诉时,如果他认为此种控诉会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他可以向国王的法庭提出申请,让那里的法官主审此案。据德方丹所说,为了协助科比教士的法庭审理案件,国王菲利普曾经派出了枢密院的所有官员。

如果领主的直属上级是国王,那么就算他无法从国王的法庭请到法官,他也可以在审案时将自己的法庭归到国王的法庭之下。如果领主和国王之间还隔了好几层领主,那么他只能先向自己的领主求助,然后一层一层地汇报给国王。

所以,现在这种上诉的做法,在当时虽然并不存在,人们甚至不知道什么是上诉,可是,国王终究是所有江河的源头、所有水流的归处,因此总有向国王求援的时候。

第二十八节以渎职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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