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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相信,由于性别严重失衡而制定法律并实行多偶制的国家毕竟是少数,这种现象只表明该制度对自然的违背程度因国家大小不同。
“万丹的男子可以有十个妻子,这是我们通过相关游记知道的,而我觉得,即便这是事实,也只是作为一个特例证明了一夫多妻制的存在。
“在这里,我只是介绍了以上习俗的由来,没有为它们辩解的意思。”
让我们转回身,再看一下这节的标题“多偶制的法律属于统计问题”。这个标题是对是错,要看我们的目的是什么。是探明多偶制在这种气候下、在这些国家中、在这种情况下,其危害是不是比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在其他国家中,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大或者小,还是想探明多偶制究竟是好是坏。如果是前者,那么这个标题就是对的;如果是后者,那就和统计问题完全无关了。
如果我们看的是多偶制的性质,那它绝不会是统计问题,如果我们看的是多偶制带来的结果,那它就可以是一个统计问题;如果我们看的是婚姻的目的,那它绝不会是统计问题,如果我们看的是基督教在婚姻问题上的规定,那它就更不能是统计问题了。
另外,我要说,偶然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作者。他绝不会想到,有人将清清楚楚的一节彻底抛到了脑后,却将含混不清的说辞混到了另一节中。他用“在这里,我只是介绍了以上习俗的由来,没有为它们辩解的意思”这句话做结尾,运气实在很好。
作者先是说,他认为这样的国家——天气状况使得国内的男人远多于女人或者女人远多于男人,最后不得不推行多偶制——并不存在,然后又说:“这种现象只表明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对自然的违背程度因国家大小不同[2123]。”反对者坚持作者支持多偶制的依据,就是作者说了“大小不同”这几个字。我要是说相比于败血症,我宁可高烧,难道我的意思是我喜欢发烧,而不是我觉得败血症比发烧严重吗?
现在,请允许我逐字逐句地将一项神奇的指控写在下面:
“一妻多夫这种事也太奇怪了,简直是耸人听闻,无论何时都应该被严令禁止。可是,作者居然没有将这种多偶形式和一夫多妻这种多偶形式加以区分[2124]。因为提出此种说法的是一个自然宗教的信徒,所以他才没有对此多加评论。”
读者们不妨注意一下反对者的推理方式。他认为有些事就算应该说,作者由于是自然宗教的信徒也不会说;同样的,作者之所以对那些应该说的事闭口不言,也是因为作者信奉自然宗教。两种推理所采用的方式是一样的,前提决定了结论。人们在提起指控时,通常针对的是白纸黑字的部分,可是我们的反对者是怎么做的?在这里,他是对那些未曾说过的话,胡言乱语地横加指责。
反对者和我的以下假设:作者没有对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这两种多偶形式加以区分,是以上言论的一个大前提。但是,作者要怎么做才能将这两种不同的形式区分开?作者要怎么做,才能说一妻多夫的危害比一夫多妻大?读者们,我已经把第十六章第六节抄在上面了,我请你们再看一看。反对者大肆抨击作者的原因,居然是作者在该节没有说某些话,那么,反对者接下来是不是该因为作者说了某些话,而批评作者了。
但是,此间有件事实在让我摸不着头脑。在其第二篇文章中,反对者说:“之前,作者告诉我们,在热带国家,宗教不应反对多偶制;在寒冷国家,宗教应该禁止多偶制。”但是,这样的话作者从未说过,所以,这种推理方式究竟好不好,并不是摆在作者和反对者之间的关键问题,到底有没有这样的事才是。在热带国家,宗教不应反对多偶制;在寒冷国家,宗教应该禁止多偶制。作者从未说过这样的话,既然如此,反对者的指控是不是无中生有,这种无中生有到底严不严重,反对者可以自己判断。这不是作者唯一要反驳的问题。在第一篇文章的最后,反对者说:“第四节的标题是‘多偶制属于统计问题’,这无异于表示,欧洲的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因为这里的男人比女人多,而在其他地方,如果那里的女人比男人多,则应该推行一夫多妻制。”于是,作者只要谈及某些风俗或者这些风俗是如何产生的,反对者就断定作者认同这些风俗和行为;这还不是最糟的,反对者居然说,作者将这些风俗和行为当成了宗教戒条。按照反对者的评论方法,作者不仅谎话连篇,就是对整个宇宙来说,他犯下的罪责也是穷凶极恶的,因为世界各国的很多习俗和做法,他在书中都谈到了。在第二篇文章的最后,反对者说上帝曾经给他力量。好啊,上帝没有给他力量,就是我的回答。
气候
修辞问题使得作者有关气候的言论,也成了需要讨论的对象。但是,每一种结果都是它的原因。气候和其他物理条件一起引发了不计其数的结果。除非作者想被人当成傻瓜,不然,他必须这么说。国家隔着遥远的距离,在天差地别的气候环境下,能否形成具有特征性的不同的民族精神,只要弄清这个问题,整个问题就解决了。迄今为止,现存的近乎所有书籍都表明,这种差异确实存在。无论哪个时代、无论什么地方,都有大量编写书籍的人可以证明:某些在这个国家非常普遍的天性,在另一个国家却非常罕见,因为性格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受到了精神特征的影响。作者在说这些事时用的是尘世的方法,因为它们就发生在人间。在学校里备受争议的世俗品德和基督教的品德等问题,他本来也可以谈谈,但这些问题确实不应该在物理著作、政治著作和法学著作中讨论。总之,气候这种物理条件会对人的精神状态造成影响,进而对人的行为造成影响。这对创世主的绝对支配权和救世主的盖世功名能有什么影响?
作者专心致志地研究,期望找到和本民族的性格最匹配的、最合适的治理本国的方法,想要弄清各国的官员可以做些什么,若真是这样,作者做的难道不是好事?
对于宗教的种种地方性行为,反对者也使用了这种推理方式。这种做法好与不好,作者并未多言,他只说,某些宗教风俗在某种气候环境下容易得到人们的认可,换言之,一些宗教习俗,在这样的气候环境下容易被人接受,但在另一种气候环境下,就不容易被人接受了。这样的例子不计其数,根本没有列举的必要。
我很清楚,任何物理条件都和宗教本身无关。一种宗教在这个国家是好的,在另一个国家也不会是坏的。一种宗教好不好,不由一个国家决定,要由所有国家共同决定。但我要指出:一种宗教在某些地方更容易被所有人或者部分人认可,在某些国家信奉的人较多,在某些国家信奉的人较少,在某种场所信奉的人较多,在其他场所信奉的人较少。因为信仰宗教的是人,人也是宗教想要的信徒。只有没常识的人,才会对此存有异议。
作者说,受制于当地的天气状况,印度人的风俗并不激烈。但反对者针锋相对地拿出了印度妇女为了殉夫而烧死自己的例子,这种反驳没有任何哲理可言。人的思想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反对者难道不知道?他将相连的东西生生割裂开,又将毫无关系的事物强行放在一起,为什么?作者在《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三节,就此事进行了论述,大家不妨看看。
包容
在第二十五章第九节,作者写明了自己对包容的所有看法:
“就算是神学家,也不会认为包容宗教和支持宗教是一回事,更何况我们还不是神学家,只是政治学家。只要允许若干宗教同时存在,国家就应该立法,要求它们必须互相包容。”我希望读者可以读读该节之后的内容。
“除非无权决定国家是否可以接受新宗教,否则,应该拒绝新宗教;而对于已经在国内立足的新宗教,应当予以包容,这应该是宗教政治性条令的基础原则。”上面这几句话是作者在第二十五章第十节写的,但反对者极不认同。
按照反对者的驳斥,这是作者为了让崇拜偶像的君主赶紧关闭国门以防基督教入侵,而说的恐吓之词。这确实是作者私下和交趾国王说的一个秘密。因为这一观点饱受争议,我准备从两个方面作答。首先,作者在书中说得很清楚,基督教不属于应该予以防范的宗教。在第二十四章第一节的最后,作者说:“最好的公民法和政治法是人们能够提供,也是人们能够得到的最大恩赐——当然这个并不包括宗教——所以希望人们能够和谐相处的基督教,想让每个民族都得到这样的法律。”基督教是最大的恩赐,然后才是自然法和公民法,既然如此,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和公民法就不该,也无法阻止基督教进入。
我的第二个回答是,基督教来自天上,其他宗教来自人间,它们的建立方式并不相同。基督教的神圣事迹,你只要看看教会史就能知道。除非它不想进入那个国家,否则,它必定知道要怎么做才能为自己打开每一扇门,它会利用一切工具来达成这一目标。有时,上帝会找传教士帮忙;有时,上帝会直接俘虏皇位上的君主,让他不得不臣服于《福音书》。难道基督教曾经悄无声息地溜进过哪个地方?别着急,它作为权威为自己做的辩护,马上就会展现在你面前。除非它不想,否则,尘世的一切阻碍都无法阻挡它的脚步,它将渡过茫茫大海,穿越河流湖泊,越过高山,奔赴自己想去的地方。就算你再憎恶它,也无法战胜它;不管是气候,还是在气候影响下制定的法律,或者确立这些法律的人,都终将臣服于它。这是你颁布任何法令、确立任何法律、遵循任何风俗习惯都改变不了的。上帝究竟是按照何种法则来扩张或者收缩基督教疆界的,我们并不知道。
反对者说:“你的行为无异于在和东方的君主们说,不该放基督教进门。”没有一身世俗气的人,真说不出来这样的话。希律王总不会变成弥赛亚吧。难道在反对者眼中,基督教是竭力掩藏自己的行为和目的,意欲攻占邻国的国王?清醒些吧,我们处理世俗事物的手法,还没干净到可以用来说服各国人民去信仰基督教的程度。
独身制
现在轮到独身这条了。第二十五章第四节包含了作者对于独身制的所有论述,他说:“独身戒条所造成的后果,并不是我想要讨论的内容。有些人认为,如果现实世界的信徒较少,教士集团的人却又非常多,那独身戒条就会带来非常糟糕的结果。”
作者此处讨论的问题明显应该是:独身制可以普及到什么程度、独身主义者的数量应该有多少。这是一个至善戒条,作者在其他地方曾经说过,它针对的不会是所有人,而且众所周知,我们眼前的独身戒条不过是一种清规。《论法的精神》是一本探讨政治法和公民法的书,它从任何角度讲,都不该将独身制作为讨论的对象,它也从未论述过独身制的性质及其好坏程度。反对者希望作者只论述自己的课题,而不要插手反对者的课题;反对者是神学家,他并不希望身为法学家的作者讨论神学问题,就算作者将其放在法学著作中也一样。但是我们很快就会发现,作者对独身的看法其实和神学家并无不同,即都认为独身制有一定的益处。
需要说明的是,各国政治法和公民法曾就这一问题提出过一项理论,这点作者在第二十三章“法律对居民数量的影响”中曾经说过。翻阅过各国历史后,作者说这些法律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需求;在不同的国家中,也有不同的需求;就算是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代,对这些法律也有不同的需求。他认为世界上最理智的人民莫过于罗马人民,而罗马人之所以比任何民族的人都需要这些法律,是因为他们需要大量人口。作者不仅清楚地将罗马这方面的法律一一收录下来,还清楚地讲明了这些法律制定的时机和废弃的时机。这里和神学全无关系,也用不到神学。但他仍在这里谈了一些神学:“在这里,希望上帝不要怪我对基督教采用的独身制提出反对意见。可是,另外还有一种独身生活,面对它恐怕谁都要说些什么,都会提出反对。它形成于放荡的生活。通过天然的情感,如此生活的男女侵蚀着对方;他们所追求的两性结合,让他们越来越坏,有能够让他们变得更好的两性结合,但他们予以逃避。已婚者容易受到有条件结婚却不结婚者的败坏,后者越多,越容易败坏前者。就像偷窃因小偷儿增多而增多一样,不忠于婚姻的事情由于不结婚者增多而增多。这一规律是符合自然的[2125]。”
所以,作者反对的并不是献身宗教的独身。他反对的是因为淫乱而造成的独身,是那些淫靡混乱的有钱人,他们中有不少人为了拈花惹草不受阻碍,不愿为自己套上婚姻的枷锁,他们自己荒淫无度,却让穷人受尽磨难,反对者怎能为此指责作者呢?所以,请允许我再次申明,这不该成为反对者指责作者的理由。但是,反对者在援引了作者的这段话之后,居然说:“看啊,作者有多阴险,这种混乱的局面明明是基督教厌恶的,他却说是基督教造成的。”作者说了什么,反对者貌似并不愿意听,我不得不说,他根本就没听懂。作者说那些话是为了指责淫乱问题,到了他口中就成了谴责基督教。如此一来,他自然要火冒三丈。
反对者的特殊错误
反对者给我们的感觉是,他坚决不肯弄清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以及他攻讦的各个段落到底说的是什么。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由始至终说的都是人们为什么要保护自己的宗教,可这一节到了反对者的脑袋里,就成了子虚乌有的其他小节,他认为这一节说的是人们为什么改变信仰。第二十五节讲述的那种状态其实是被动的,但在反对者的想象中,这节论述的行为却是主动的。作者说那些话讨论的是被动行为,可是反对者却用它们来论述自己构想的主动行为,这种交换对象的方法已经成了他胡言乱语的利器。
我们得到了上帝的恩赐,可穆斯林和犹太教徒没有,但他们的宗教也具有强大的战斗力,就像从亲身感受中得到的一样。为了解释这个问题,作者在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的第二段写下了下面这段话:“我们喜欢偶像崇拜,却对崇拜偶像的宗教心存厌恶。对于神的理念,我们的接受度并不高,可是对信仰神明的宗教,我们却推崇备至。这种幸福感一部分来源于我们的自我认可,因为我们选择的宗教和别的宗教不同,它让神不用受辱,它证明了我们具有较高的判断力。”可反对者却理解成了别的意思,他说:“人们之所以放弃偶像崇拜,改为信仰上帝,是因为骄傲[2126]。”但是,不要说这一段和宗教问题无关,就是整节也都和宗教问题无关;在看到上帝的伟大时、在想到光荣时,如果一个基督徒所感到的满足也算是一种骄傲的话,那这种骄傲实在是不错。
婚姻
这项指控非常特殊。“人和动物的繁衍”和“婚姻”这两节都出自第二十三章。在前一节中,作者写道:“雌性动物拥有固定不变的生殖能力,但在人类的繁衍中,思想方法、性格、感情、奇异念头、性情突变、永葆芳华的欲望、怀孕、人口过多造成的家庭窘境,诸如此类的干扰纷至沓来,似乎无穷无尽。”在另外一节,他写道:“父亲具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此建立起来的婚姻,也是这种义务的代言人。”
对此,反对者说:“基督徒认为上帝是婚姻的创造者,他赐给了亚当一个妻子,第一个男人和第一个女人能够结合是因为上帝用一种极为坚韧的绳索将他们连在了一起,之后,他们才有了需要抚养的子女。但是,一切和神启有关的事,作者都要三缄其口。”作者的回答是,我是基督徒,但我脑筋没问题;我对这些真理充满敬重之心,我相信它们,不愿意将它们弄得一片狼藉。皇帝查士丁尼是基督教的信徒,受命于他的那位立法者也是基督教的信徒。这太好了,学校用来教导年轻人的那些法律书籍正是他们编撰的,按照这些法律,婚姻就是让生活在社会中的两性实现结合[2127]。他们也没提到神启,可是直到现在,也没有人想到要以此来指责他们。
高利贷
现在该谈谈高利贷这一条了。我一再声明,反对者没有弄清问题的原因、没有读懂他批驳的段落,希望读者没有因此感到腻烦。反对者对于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问题,是这么说的:“作者认为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完全不合理。这是他的原话。”《论法的精神》这本书有这么一位解读者实在太吓人了。作者论述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的章节,是第二十二章第二十节,在这一节中,他说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确实有其合理之处。大家不妨看看这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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