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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为论法的精神辩护(第5页)

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

“在海上进行贸易风险较大,高风险意味着高利润;海上有便利条件,从事海上贸易的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做大笔生意。这两个原因催生了海上贸易的高利贷。这两方面原因,在陆地上都不存在,因此陆地也就没有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而且,法律还禁止陆地高利贷。应该确定合理利率,这才是合理的,才能在陆地上放贷。”

我请每个讲道理的读者为我评评理,我的意思究竟是,海洋贸易中的高利贷不合理,还是,和陆地上的高利贷相比,海洋贸易中的高利贷合理一些?反对者认为不存在什么更好和更坏,只有好与坏。黑人和白人的混血儿比纯正的黑人白这种话,落入他的耳中,就成了混血儿和雪一样白;混血儿不如欧洲人白这种话,落入他的耳中,就成了混血儿黑得像煤一样。我们不妨继续说下去。

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谈到高利贷的部分共有四节。论述各国的商业活动、分析世界各种政治制度对高利贷的影响,是前两节,也就是第十九节和刚刚谈到的第二十节的所有内容。分析罗马人的高利贷为何会产生各种变化,则是后两节的所有内容。可能是因为反对者自己是神学分析师、教规学家和神学家——当然他也可能只是其中的两个或其中的一个,也可能一个都不是,所以,忽然之间,作者在他口中也成了神学分析师、教规学家和神学家。作者清楚,有偿贷款和基督教就其关系来说,差异极大,且前者受到的限制也非常多。作者清楚,法学家和很多法院对于这一问题所持的观点与神学分析师和教规学家所持的观点不同,后者认为无偿这一一般原则应该受到限制,而前者认为这种限制过小。作者并未将这些问题都放到书中讨论,他若真这么做,又能怎么说呢?有些人深入挖掘过这一问题,有些人将研究该问题作为自己毕生的追求,可作者很难将这个问题说清楚。作者不过是个历史学家和法学家,这点通过批评者对他的四个小节的批驳,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大家不妨读一读第十九节:

“货币是价值的符号。任何非货币的物品,在被需要时就被租用,显然,这种符号也要受到同样的对待。然而,我们既可租用其他物品,也可购买其他物品,却只能租用本身作为物品价格的货币,而不能购买。这是货币与其他物品的一个重大差别。

“无息借钱这种行为,当然是善良的,但这只能是宗教的教训,写入民事法规里是行不通的。这一点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规定借贷的价格虽然是顺利进行贸易的必要条件,却不能规定得太高。太高的借贷利息有可能使商人虽然通过贸易获得利润,却不够偿还利息,后果是一切生意都因此而瘫痪。反过来看,商人同样有可能什么生意也做不了,因为放贷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息,否则就没有人愿意放贷。

“我说了一句错话,还是有人愿意放贷的。放贷是社会各种事物发展的必然产物,不过,同样难以避免的,还有过去的各种混乱。

“高利贷和有息贷款的概念在伊斯兰的法律中是混乱的,二者没有区别。在伊斯兰国家里,越是严厉禁止借贷——放贷跟借贷绑在一起,因而也是违法的——放高利贷的行为就越猖獗,因为高额的利息才能补偿违法的风险。

“在这些东方国家里,大部分人享受不到任何保障。而且,贷款极有可能收不回钱,因为如果他们有钱,一定是实际握在手里的,借出去容易,能否收回来就不好说了。因此,这种风险越大,放贷者越要用极高的利息来压榨借贷人。”

下一节标题为“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前面已有引用。再下一节是第二十一节“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高利贷”,在第二十一节,作者写道:

“借贷行为除了是商业的,还有一种是民事的。这种借贷要签订民事契约,利息和高利贷就是这种借贷的产物。

“罗马官员们竭尽所能地讨好越来越有权的罗马平民,为他们制定法律,以使他们感到最快乐。比如少收一部分应收本金和降低利率,甚至不允许收利息,也禁止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保民官往往提议解决债务关系来讨好民众。

“维持这种变化持续发生的原因,是罗马的法律或公民表决制。结果,罗马人越来越放肆地放高利贷。因为债权人对契约失去了信心,因为他们发现平民兼有债务人与立法者和法官的双重身份。欠债的平民要想获得贷款,就必须支付高额利息,因为他们的信誉已经不顶事了,何况对债权人而言,平民对变化不定的法律的抱怨始终是一种威胁。因此,在罗马几乎看不到任何基于诚信的借贷;可怕的高利贷在罗马扎根极深,有时候,某种原因会将它毁灭,但它总能复活。”

“西塞罗同我们说,罗马在他那个时代,利息是百分之三十四,在其他省更高,是百分之四十。这种带有攻击性的弊端,是由法律过于严厉引起的。一种法律就算它的初衷是保护良善,但若是太过严厉,也会催生出邪恶。要知道,为贷款偿还利息是一方面,为遭到法律惩处的可能做出补偿也是一方面。”[2128]

所以,对于有偿贷款,作者只谈及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有偿贷款和各国的商业活动的关系,一个是有偿贷款和罗马公民法的关系。作者在第十九节第二段之所以对宗教立法者确立的法律和政治立法者确立的法律加以区分,原因就在这里。他在那节为什么没有指明自己说的是基督教,因为他针对的不只是基督教,他若不这么做,就要使用其他特定词汇让基督教在它的领域内进行规定和引导。如此一来,对于基督教的原则“永远不收取利息”——这也是基督教的普通条令,作者就要和神学家一起将其在各种情况下所受的限制一一罗列出来。这条法令,穆斯林始终认同,但罗马人不是。这并不是作者想要讨论的问题,作者想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有偿贷款遭遇的是广泛而无固定范围的限制,是无差别的各种方式的限制,那么不要说穆斯林的贸易将会崩溃,罗马人的共和国恐怕也保不住。基督徒的商贸活动得以保全,和他们生活的地方没有这样严格的控制有很大关系。可怕的高利贷在基督教国家并不存在,在穆斯林国家却不可或缺,罗马人以前也有高利贷。

对于罗马共和国各个时期有关贷款合同的法律,作者在第二十一节和第二十二节[2129]进行了论述,他的批评者暂时走下神学家的宝座,当了一回渊博的学问家。但是我们立即发现,他还是没能弄清自己所要谈论的问题,结果这个学问家也没做对。第二十二节,大家不妨看看[2130]。

“很明显,塔西佗的‘《十二铜表法》规定了百分之一年利率’这一说法是错误的,那其实不是《十二铜表法》的内容,而是我下面将要谈到的另一项法律规定的。在议决债务人和债权人纠纷的过程中,《十二铜表法》并没有被谁拿来当作权威使用,可见它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同样的,它连只言片语都没有出现在高利贷中。一个人哪怕只了解一点儿罗马历史,也都会知道此类法律绝不可能在十大保民官执政时代制定出来。”距此不远,作者又写道:“得益于保民官杜伊鲁斯和麦耶尼乌斯的运作,罗马历398年通过了白马年利率降解为百分之一的法令。该法令就是塔西佗那个错误说法中的十二铜表法。在罗马人为规定利率而制定的法规中,这是开山之举。”现在,我们不妨来讨论一下。

按照塔西佗的说法,《十二铜表法》为罗马人限定了利率,但作者认为并非如此。作者说,塔西佗误将另一项法令当成了《十二铜表法》,该法令颁布的时间比《十二铜表法》晚八十五年,是由护民官杜伊鲁斯和麦耶尼乌斯共同制定的。塔西佗还说这项法令是罗马人关于利率的第一项法令。批评者又是怎么说的呢?他说塔西佗说的那个百分之一利率,是月利率,而非年利率,所以并未说错。但是,我们要探讨的是利率的问题吗?我们探讨的明明是《十二铜表法》到底有没有关于利率的规定。作者之所以认为塔西佗的说法是错的,是因为他认为十人团并未在《十二铜表法》中颁布条令以限定利率。反对者在这个问题上支持塔西佗的依据却是,他认为塔西佗说的百分之一的利率是月利率,而非年利率。所以说,我认为反对者弄不清问题出在哪里,不是没有道理。

但是,我们也要弄清另一个问题,即塔西佗说的那项法律,它所规定的那百分之一的利率,究竟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作者认为是年利率,反对者认为是月利率。反对者对罗马法并不熟悉,他若是足够谨慎,就不会和作者辩论罗马法,并否认这一事实了,即他不只是不懂,也弄不明白。事实上,他只要翻一下卡尔韦努斯或卡尔编的字典[2131]就能知道,利率十二分之一指的是年利率百分之一,不是月利率百分之一,因为上面写得很清楚。他若是找学者问一下也能知道这些知识,苏迈兹的书里就有[2132]。

百手的居阿司可以为我的思想做证。

他一定没看原始资料。这些概念在法律著作中说得很清楚[2133],他若看了,就不会全都弄混了。他会知道,利率十二分之一在何时、在什么情况下代表月息百分之一,在何时、在什么情况下又代表年息百分之一;就不会误以为百分之一里的十二分之一代表百分之一了。

每借出一百盎司黄铜,债权人可拿十二盎司的利息,也就是年息百分之十二,这是利率规则尚未出现时,罗马人采用的惯常做法。但是,因为十二盎司黄铜就是一阿司,所以对债权人来说,一百盎司的年利率为一阿司;另外,因为计算利息时常以月为单位,所以六个月的利息是半息或者半阿司,四个月的利息是四分之一息或者三分之一阿司,三个月的利息为三分之一息或者四分之一阿司,一个月的利息叫作月息或者十分之一阿司。这种百分之一的月息或者百分之十二的年息,之所以会叫作百分之一的利率,就是因为一个月每一百盎司可以收取一阿司的利息。反对者知道什么是百分之一利率,但他不会用,要不然也不会弄得乱七八糟。

所以说,这不过是一种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手段、公式或者规则,是用来计算利息的,也就是以年息百分之十二为标准进行计算,在当时,这种利率最为普遍。就算有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进行放贷,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每个月将多出三分之一的利息,如此一来,一百盎司的贷款,每个月可以获得一阿司半的利息。

这种罗马人旧有的利率计算方式,不仅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设定了时间标准,还为利息的支付提供了便利。这种计算方式,直至罗马人制定有关利率的法律条文,也仍在使用之中,只不过立法者并未使用而已。立法者力图制定一套公共法令,它的计息标准是年,而非月。阿司、半阿司、三分之一阿司、四分之一阿司等计算单位虽然得以沿用,却不再具有原本的含义了。即十二分之一利率代表年息百分之一,三分之一利率代表年息百分之三,四分之一利率代表年息百分之四,六分之一利率代表年息百分之六。如果十二分之一利率代表的是月息百分之一,那按照法律规定,三分之一利率就该是月息百分之三,四分之一利率就该是月息百分之四,六分之一利率就该是月息百分之六。要知道,立法的目的应该是降低利率,若是像上面说的那样不是年息而是月息,那法律比高利贷都狠了,这也太荒唐了。

由此可见,这些实情,反对者并未区分清楚。为了让大家知道,他说那些话时虽然中气十足,却无法说服任何人,我将把他的话写在下边,他说[2134]:“塔西佗说的其实是月息,可作者却凭空把它想成了年息,所以塔西佗并未说错。债权人每个月可以得到百分之几的利息,这是人尽皆知的事,作者居然不知道,要知道,他已经写了两本四开本的法律著作了。”

这个人知不知道,并不重要。事实上,他曾在三个地方论述过这一问题,如何能不知道?但是,我或许可以向反对者发起挑战,让他猜猜我在哪儿说的、说了些什么[2135]?我猜他是无法在我阐述这些问题的地方,找到他熟悉的术语和观点的。

《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到底有没有真才实学,反对者并不在意,他只想保住自己的祭台[2136]。但是,有件事大家应该知道,就是反对者对于自己并不了解的事,也是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信心满满地连字典都不肯查一下。他说别人看不到自己的错处,可他又知道什么呢?因此,大家也不必太在意他所指控的其他问题。如果说他趾高气扬的口吻对他漏洞百出的言论一点儿影响都没有,你信吗?他若真的理由充分,又何必如此暴跳如雷。在他将亵渎神灵和自然宗教信徒的罪责栽赃给别人,用以辱骂对方时,难不成我们要觉得他是对的?难道不该对他跳脱的思维和尖锐的言辞存有警惕之心,免得被他影响了?他那两篇文章中咒骂之词和颠倒是非的言论,我们是不是应区别对待?如果去掉了那些歪理邪说,这两篇文章恐怕就空了吧。

作者在“罗马人的有偿贷款和利息”一节,曾经谈到过罗马人历史上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这是一个和政治体制密切相关的问题,这个问题有很多次几乎导致了政治体制的颠覆。罗马人在几近绝望的情况下确立的法律、在非常慎重的情况下制定的法律、罗马人准备暂时推行的法律、准备永久施行的法律,作者都说了。作者在第二十二节的末尾说:“得益于保民官杜伊鲁斯和麦耶尼乌斯的运作,罗马历398年通过了白马年利率降解为百分之一的法令……利率在十年后又降了一半,后来干脆规定不收利息……”

立法者所立法律如果太过严苛,人们就会想方设法地避开,而此项规定也造成了这种结果。然后,为了巩固、修正、缓和此项规定,只能再制定一些别的法令。有时这项规定会被放到一边,习惯得到遵行,有时习惯会被放到一边,这项法规得到遵行,不过,习惯压制法令才是此时的常态。阻止人们借到资金的法律,通常来说,其制定的目标就是保护债务人。如此一来,不管是不认同此项法律的人,还是这项法律想要保护的人,都成了此项法律的反对者。裁判官桑普洛纽斯·阿赛卢斯坚持一丝不苟地执行该法,允许债务人按照法律行事,但这时人们认为法律过于严苛,难以接受,最后他死在了债权人手中。

“卢修斯·瓦列利乌斯·弗拉库斯在苏拉掌权时,制定了一项法律,认为以年利率百分之三收取利息是合理的。纵观罗马人制定的所有此类法律,再没有比这项法律更宽容、更公正的了,虽然它遭到了帕特库鲁斯的抵制。不过,此时共和国需要这项法律,它对所有人都好,且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沟通的便捷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公正的。”[2137]

“利息合不合理,即债权人能否售卖时间,债务人又能否购买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只要听听乌尔比安的话[2138]就能知道答案了,他说还债的时间越晚,支付的利息就越低[2139]。”

这是最后一段,只与弗拉库斯所立法律和罗马人的政治举措有关,对此,我们的反对者又说了些什么呢?他说:“作者先是对自己谈及的高利贷内容进行了总结,然后得出了债权人可以售卖时间的结论。”反对者的这些话,会让人误以为作者在论述过神学或者教会学之后,又对其进行了总结。然而,事情再清楚不过,作者只是阐述了罗马人的政治举措、弗拉库斯所立的法律和帕特库鲁斯的态度;由此可见,罗马人的政治举措、弗拉库斯所立的法律和帕特库鲁斯的态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亲爱的皮松们[2140],相信我,有些书就像一幅画,描绘的是病人梦见的那种虚无缥缈的鬼魂[2141]。”虽然我要说的还有很多,但是我更想将上面这段话送给那两篇文章。

第三部分

通过前面的两个部分,我们知道有很多言辞刻薄的指控,而整体来说就是:作者在编写《论法的精神》这本书时所遵循的不是反对者的提纲;这本书的作者要是反对者,他们一定会将自己知道的很多事情写到书中。通过这些为数众多且言辞尖锐的指责,我们知道,他们是神学家,可作者却是法学家;他们坚信,自己可以胜任法学的工作而不会有任何困难,但作者无法胜任神学家的工作。另外,他们真该好好想想自己付出了什么,才说出了这样的所谓捍卫基督教的言论,这比尖刻地抨击作者强多了。事实上,作者也敬仰基督教,也想做基督教的捍卫者。现在,我有必要谈谈我的想法。

这并不是一种好的评论方式。任何一本好书,经过这种方式的评论,都会被折辱成一本坏书;任何一本坏书,经过这种方式的评论,都会被抬举成一本好书。

这并不是一种好的评论方式。它会攀扯一些完全无关的事,不仅如此,还会混淆各种科目,以及各个科目中的种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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