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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巨大的民族,不可能是由既从事农业又从事工业的人民组成的。牧民的数量也比较小,而且,辽阔的土地对他们来说是必需的,不然的话,他们就难以一直保持自己当中有一定数量的生存者。狩猎民族的人口就更少了,同样地,人口少是他们维持生存的必须。
一般而言,狩猎民族生活在茂密的森林里。那里到处都是沼泽,因为水源从未被人工水渠引导出去,所以,这样一个民族的组成者,就是沼泽间的一小群人。
第十一节未开化的人和蛮人
未开化的人都是散居的,由于某些原因,它们不可能组成小民族,而蛮人通常指已经联合起来的小民族。这就是两者的区别。在亚洲北部,西伯利亚人要想养活自己,就不能过联合的群居生活,而在某些季节里,鞑靼人可以这样。我们通过这种情况而清楚知道了未开化的人和蛮人在谋生方式上的差别,那就是,前者一般以狩猎为生,后者则通常是放牧。若想把所有的部落联合起来,需要出现一个能够令其他所有首领服从的首领。联合以后,一般有两种发展:一是再次分散;二是以南方某个庞大帝国为目标大举征战。
第十二节无耕作民族的万民法
许多因素可以使不从事耕作的民族之间发生冲突,因为这样一个民族没有给自己划定活动范围,也没有以某种标志说明。他们像我们的公民争夺遗产一样争抢未被开垦的土地。所以,他们如果互相发动战争,可能是因为狩猎,可能是因为捕鱼,可能是由于饲料,还有可能是为了争抢奴隶,原因不一而足。由于各个民族完全没有固定领土,所以有特别多的事务需要通过万民法处理;相反,不需要通过万民法进行处理的事务,几乎没有。
第十三节无耕作民族的公民法
由于土地分配的原因,此类民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民法条款;如果一个国家不需要进行土地分配,就不会有多少公民法的内容。
将这些民族的制度视为习俗更合适,而不是当作法律。老者在一个无耕作的民族中的威望非常高,因为他对民族的过往十分熟悉;一个人如果在这些地方高人一等,往往不是因为他的财富,而是因为他的才干和智慧。
在牧区或森林中,经常能看到这些游离的、散居的民族。在我们民族中,妻子由于住处不可移动而无法离开家庭,因而我们享有稳定的婚姻,而他们婚姻的稳定性则要差很多。更换妻子或一夫多妻这种事,在他们当中很容易发生;他们有时甚至是多家混居的,就像牲畜一样不分你我。
对放牧民族来说,牲畜保证他们的生存,妻子照顾他们的吃住,因此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他们都要兼顾到。特别是敌人会把他们的妻子、儿女作为抢夺对象,而他们所生活的地理条件——一马平川的流域——不利于他们进行防卫。
他们战利品的分配问题,理应交由法律来做出规定。他们的法律还要学习我们的萨利克法,特别考虑到偷窃的问题。
第十四节无耕作民族的政治状态
这些民族是高度自由的,对耕作的豁免意味着土地不会束缚住他们。他们过着不固定的旅居生活,当自由成了首领的盘中餐,他们有两种对策:一是加入另一个部族并寻找新的自由;二是带着老人、孩子到山林自成一派。在这些民族中,人身自由既然已经达到这样的高度,公民自由想必也不在话下。
第十五节有通行货币的民族
曾翻船落水并游到某一大陆海岸的阿里斯蒂普,在看到画在沙滩上的一些几何图形时格外兴奋地断定,他所到达的地方主人不是蛮人,而是希腊人。
如果你由于偶然的事故独自来到一个陌生的部落,一枚钱币就能让你确定自己所到之处是一个开化的世族。
使用货币的必要性在于耕作,因为我们发现,技艺、知识和需求,三者总是同步发展的,而许多知识和技艺都是从耕作中产生的。由于三者的发展,终于产生并确立了这样、那样的价值标志。
泥土中含有金属的事实,是我们在湍急的水流和火灾中发现的[749]。我们能够灵活地利用金属,但首先需要将它从泥土中提炼出来。
第十六节无通行货币民族的公民法
如果一个民族没有通行货币,当他们看到不公道时,只会认为它来源于暴力,而且,还会团结弱势群体对抗暴力。这几乎是他们唯一能够想到的解决办法,是政治的办法。然而,欺诈行为造成的不公道,在使用货币的地方也有可能发生,而且有数不清的花样。解决办法是,必须为这种地方建立良好的民法。可见,民法的出现和完善,是作恶方法和作恶手段不断翻新的结果。
盗贼在没有货币的国家里只能劫掠各种永远不会完全相同的实物,在使用货币的国家里却可以抢夺总是完全一样的标志物(即各种钱币或黄金这样可用来衡量价值的财物)。在前一类国家里的抢劫行为,总会留下犯罪证据,因为只要丢东西,丢的就都是实物;在后一类国家里的抢劫行为就要另当别论了。
第十七节不使用货币民族的政治法
如果一个民族没有农耕又不使用货币,那么后者将最大程度地保证这个民族的自由。以狩猎、捕鱼和放牧为生的人,不可能掌握侵蚀他们的充分手段,因为这些生产方式不可能为其民族积攒大量财富。相反,代表财富的物质是一个人能够大量拥有并留给所看好之人的。
无货币民族的每个人都容易获得满足,不会有厚待这个、亏待那个的情况。因为每个人都只有比较少的需求。这样的民族势必会实现人人平等,也不会出现行为乖戾蛮横的首领。
第十八节迷信的力量
上述说法却被路易斯安纳的一个名为纳契的民族所实行的制度——假定旅行家们关于它的记述是真实的——给推翻了。在纳契,所有臣民的财产都由酋长[750]一人操控,这位酋长像土耳其的皇帝一样,想让臣民怎么劳动,就让他们怎么劳动,甚至强迫臣民满足他要他们脑袋的过分要求;还有,臣民要把待哺期的所有婴儿都献给新生的酋长继承人,供其使唤,终生不得自由。你很可能会把这位酋长想象成谢努塞尔特[751]吧,他跟日本或中国皇帝几乎同样的表现是接受各种礼拜和仪式,只不过他是在茅屋里完成的。
在那里,其他所有偏见或道理,都让位于迷信的偏见或道理。据此而言,懂得专制主义的纳契人跟蛮人又不太一样,后者自然是对专制主义一无所知的。他们崇拜太阳,并把酋长看成太阳的兄弟;如果不这样看待酋长,他们就会发现酋长是个可怜的人,跟他们没有任何分别。
第十九节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的被奴役
阿拉伯人和鞑靼人这两个民族,都以游牧为生。阿拉伯人一般是自由的,这一点我们已经说过了。而作为世上最奇特民族的鞑靼人,却过着忍受政治奴役的生活[752]。至于其中原因,我已经提及一些[753],现在要另外指出几点。
城市和森林不属于他们,只有少数的沼泽以及几乎整年冰冻的河流可以享有。辽阔的平原是他们的家,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主要就是牧场和牲畜。然而,他们压根儿没有天然屏障可供防卫,也没有可以退守的地方。入侵者会在胜利时立即割掉可汗及其子女的头颅[754],并虏获他的所有臣民。但是,对一个既不从事耕作又免除一切家务的民族来说,胜利者如果把他们变成民事奴隶,意味着给民族增加负担,因而他没有那么做,而只是把他们变成自己民族的人口。虽说他们不必充当民事奴隶了,却免不了成为政治奴隶的命运,因为胜利者觉得那样做是理所当然的。
的确,总体来说,一个各部落之间不断互相征战和征服的国家是不可能享有自由的;因为,这样的一个民族,每个部分都多次遭到毁灭,比如说,当一个部落的首领在反征服中战死,那么这种战败意味着它的整个政治机制将被摧毁。
一个占据有利地位的民族,即便被征服了也可以保有一些自由,只需和征服者签订条约。然而,对战败的鞑靼人来说,任何条件都提不出来,因为他们没有任何防御手段。
一个住在已开发平原上的民族,享有比较小的自由,这一点我曾在第二章说过。鞑靼人虽然住在荒芜的土地上,却由于某些情况也不能享有太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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