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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仅仅一个&ldo;国债&rdo;问题,就要逼出一个&ldo;全国最高政府&rdo;来,何况邦联的现状还有那么多的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谢斯起义后,马萨诸塞曾向邦联求援,国会却迟迟不能做出反应。当然这是没有办法的。邦联议会是那样的软弱无能,没有威望,以至于它1785年的主席约翰&iddot;汉考克竟然不屑于到纽约去主持工作,而1786年的主席戴维&iddot;拉姆齐则不得不亲自给一些邦的首脑写信,恳请他们尽快派代表来参加会议。因为到开会时,十三个邦竟然只来了七个邦的代表。戴维&iddot;拉姆齐警告说,如果各邦继续对议会持蔑视态度,&ldo;我们的邦联&rdo;就会被扼杀,随之而来的将是&ldo;无政府状态和无休止的内战&rdo;,直到有一天,一个未来的凯撒大帝把我们的自由掠夺一空,或者我们自己沦为欧洲政治的玩物!
邦联议会这个&ldo;维持会&rdo;,还能维持下去吗?
第7章疑云重重(2)
所以,制宪会议没开两天,就通过了建立&ldo;全国最高政府&rdo;的决议,显然不是没有原因的。问题是,这样一来,动作就大了。
我们知道,建立一个&ldo;全国最高政府&rdo;,就意味着建立一个最高权力中心。根据本次会议5月30日的决议,这个权力中心应该是&ldo;三权分立&rdo;的。因此,就必须有一个最高立法机构、一个最高行政机构,还要有一个最高司法机构。这就和《邦联条例》相抵触。《邦联条例》是禁止设立法庭的,也是不设行政长官的。为什么呢?因为邦联不过是独立各邦&ldo;出于良好愿望&rdo;的契约性联盟。相互之间,讲的是诚信和自愿。如果有纠纷,也只能仲裁,不能审判。这是邦联不设法庭的道理。同样,盟邦之间,邦邦平等,顶多有&ldo;盟主&rdo;,不能有&ldo;君主&rdo;。这是邦联不设行政长官的道理。邦联议会虽然有主席,但那是维持秩序的,不是国家元首。因为&ldo;美利坚合众国&rdo;是十三个邦的邦联,不是合为一体的一个国家,又哪来的元首?显然,要解决&ldo;最高行政机构&rdo;和&ldo;最高司法机构&rdo;这两个问题,都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政治体制,不能再维持邦联制度。这可不是对《邦联条例》修修补补就能奏效的。
建立最高立法机构也如此。
最高立法机构表面上看问题不大,扩大邦联议会的权力或提升其地位即可。但具体操作起来,却问题多多。比方说,这个最高立法机构应该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就是个问题。当时的十三个邦,有十二个是实行两院制的,只有宾夕法尼亚是一院制。实行两院制的虽然是多数,邦联议会却又是一院。所以,如果继续实行一院制,则&ldo;全国&rdo;和&ldo;地方&rdo;不统一;如果改行两院制,就要对邦联议会动手术。这就是一个麻烦。
更麻烦的是,邦联议会的决议对各邦其实没有约束力。这就和&ldo;最高立法机构&rdo;的要求相去甚远。为什么没有约束力呢?因为邦联议会是根据《邦联条例》建立的,而《邦联条例》又是由没有立法权的&ldo;大陆会议&rdo;制定的。它不像许多邦的宪法那样经过了批准与授权,因此它并不高于各邦的宪法。《邦联条例》不高于各邦宪法,依据《邦联条例》建立的邦联议会也就无法高于各邦议会。显然,要使新的议会成为最高立法机构,就必须有一个新的、高于各邦宪法的条例。这个条例既然是比各邦宪法还要&ldo;高&rdo;的,那它就不能再是什么&ldo;条例&rdo;,而只能是&ldo;宪法&rdo;──《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实际上,只要是&ldo;建立全国最高政府&rdo;,无论是建立最高立法机构,还是建立最高行政机构和最高司法机构,都需要一部宪法,一部能够代表人民授权的最高法。我们知道,获得最高权力有各种办法,比如宫廷政变和武装斗争。前者可谓巧取,后者可谓豪夺。不过费城会议的代表们好像都没有这个意思。他们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夺权,而是授权。即便要夺权,也只是夺各邦之权授之于全国最高政府。这就不能靠战争或政变,只能靠立法,尽管后来有人(比如史学家约翰&iddot;伯吉斯和布鲁斯&iddot;阿克曼)讽刺说,费城会议代表们的行动如果出于朱利叶斯或拿破仑之手,他们一定会宣布政变;而所谓&ldo;制宪&rdo;云云,只不过是不允许我们将其看作一场反革命武装政变而已(请参看卢周来《关于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真相》)。但不管怎么说,要用新的全国政府取代旧的邦联议会,就非重新立法不可。
因此,当本次会议迈出了&ldo;应该建立全国最高政府&rdo;这一步后,它就不能不再迈出第二步──把自己从修订条例的会议变成制宪会议。
问题是,它有权这样做吗?
摸着石头过河
费城会议是否有权撇开《邦联条例》另立宪法的问题,其实在会议一开始(5月30日)就有人提出过了。前面我们已经讲到,南卡罗来纳的科茨沃思&iddot;平克尼将军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另外,马萨诸塞的埃尔布里奇&iddot;格里先生也有同样的疑惑。
不过,这个问题在5月30日那天并没有引起反响,一直要到九天以后才有人旧话重提,而且争论激烈。这是很奇怪的。因为在我们中国人看来,名不正则言不顺。费城会议连自己的任务和权限是修约(修订《邦联条例》)还是制宪(制定《联邦宪法》)都搞不清楚,怎么还能把会开起来?
这里面又有好几个原因。
首先,对于会议的性质和职责虽然有人存疑,但有一点是大家都不怀疑的,那就是邦联的现状不佳,邦联的前途堪忧,目前这种近似于无政府的状态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这就要开会,也要对《邦联条例》甚至对&ldo;邦联体制&rdo;动手术。对此,代表们均无异议。只不过大家还不清楚,这个手术到底会动多大,这次会议到底会走多远。这一点,不要说代表们不清楚,就连会议的发起人和方案的始创者,比如麦迪逊、伦道夫,也不十分清楚。麦迪逊在5月31日的会议上说,他来开会之前,曾经有一个强烈的愿望,主张一一列举新政府的各项必要权力和这些权力的具体定义,却也怀疑这种做法是否切实可行。现在他的愿望依然存在,怀疑则有增无减。他的观点最终会走向哪里,他自己也说不清。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只要能够为整个社会构建一个新的政府框架,只要这个政府是能够为人民提供安全、自由和幸福的,那么,对于任何具有奠基性意义的意见,他都不会退缩。
这大约也是大多数代表的立场。因此,他们心照不宣地决定暂时&ldo;不争论&rdo;,即不争论会议的性质和职责,先把会开起来,走一步看一步,摸着石头过河。如果最后只不过是修约,最好;如果硬要制宪,再说。反正制宪也好修约也好,都得先开会。如果一开始就要&ldo;正名&rdo;,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现在想来,美国人民真的要庆幸他们的建国领袖都是些务实的人,不是书呆子。因为这些人不但没有坚持&ldo;必也正名乎&rdo;,而且采取了一系列务实的做法。比方说,为了提高效率,先讨论大家感兴趣或者有可能取得共识的问题。讨论够了,就表决。成熟一个表决一个。如果不能取得共识,就先搁置起来,以后再说;而一旦得到共识,则表决存档,并作为下次讨论的先决前提。也就是说,摸到了石头,就跨过去;碰到了暗礁,就绕着走。先易后难,先求同后存异,一步步朝着预定的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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