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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第1页)

问题是,马伯里起诉到最高院,要的就是这道强制令。不发命令,就只有驳回起诉。驳回也是可以的。根据宪法,只有当案件的当事人是外国大使、公使、领事,或者当事方是联邦的一个州时,最高法院才有初审权。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只能受理上诉。这是《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马歇尔完全可以对马伯里说:老兄,你告错了地方。你应该先到低级法院去告,告不赢了再来找我。

第36章看法官告政府‐‐读&ldo;马伯里诉麦迪逊案&rdo;(2)

不过这并不能达到维护司法和法律尊严的目的。因为马伯里也完全可以对马歇尔说:我没告错地方。我根据《1789年司法法》主张的权利,也就是要求给国务卿下达强制令这件事,只有最高法院才能支持,下级法院无权受理。如果最高法院也不受理,那么,《1789年司法法》岂不等于放屁?

何况谁都看得出,最高法院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起诉,其真实原因决不是程序问题,而是害怕强权。你想吧,这个案子,一方是小法官,主张的其实是个人权利;另一方是国务卿,被要求的实际上是政府行为(完成该国务卿应该完成的&ldo;行政动作&rdo;)。所以这是一个&ldo;民告官&rdo;的案件,双方力量谁强谁弱一目了然。民众总是同情弱者的。中国人如此,美国人亦然。而且美国人还认为,我们之所以要法院,就是为了保护弱者不受欺负。现在,受欺负的公民找到保护神,请他出来给自己说句公道话,保护神却说,你找错了地方,你找别人吧!你说,老百姓听了这话会怎么想?肯定是从里到外都凉透了。要知道,那是建国初期。人们更关心的还是实质正义,而不是程序公正。

显然,发出命令并不可行,驳回起诉也不合适,法官马歇尔陷入两难。

那么,原告又是怎么想的呢?

原告马伯里

对于原告马伯里,我们知道的不多,只知道他是美国首都华盛顿市乔治城镇一位四十一岁的富商,有很多钱,也很想做官,其他的就不清楚了。在美利坚合众国建国之初的那个风云激荡英雄辈出的年代,他毕竟是个小人物。但他居然能够打听到事情的内幕,知道自己的任命被麦迪逊扣压,想必也有些能耐。而他居然胆敢把现任国务卿告上法庭,还一状就告到最高法院,那就不仅有能耐,而且有勇气了。

马伯里也是一个慎重的人。他自己是法官,打官司却照样规规矩矩请律师。他的律师能耐也不小,居然想到了《1789年司法法》这个法律依据。这也不奇怪,因为这位名叫查尔斯&iddot;李的律师,毕竟当过亚当斯内阁的总检察长(也就是现在的司法部长)。所以麦迪逊准备应诉时,就请了现任的总检察长莱维&iddot;林肯来当辩护律师。总之,在马伯里和他的律师看来,他们的诉讼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于是他们便挺起丈二蛇矛,毫不客气地直奔最高法院而来。至于这一告给大法官惹下多大麻烦,他们可不管。这也是典型的美国人的思维方式:只要有理,就上法庭。案子难不难判,不是他们要考虑的事情。

马歇尔当然也不能埋怨马伯里没事找事。将心比心,换了马歇尔自己,恐怕也会这么做。何况《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申冤的权利。这一条款(还有其余九条),被称作&ldo;权利法案&rdo;。可见有状告状有冤申冤,天经地义就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而伸张正义平抑冤屈则原本就是法官的职责。他就是干这个的,岂能因为事情难办就把气撒在原告身上?

这样看,马伯里就不仅只是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了。他也可以看作一个文化符号和文化标志,让我们从中读出文化精神来。

不妨设想,如果这事发生在古代中国,马伯里也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国人,那会怎么样?十有八九会自认倒霉。朝廷里已经换了&ldo;皇上&rdo;和&ldo;相爷&rdo;,老皇上的恩宠还能算数?当然不能。也就只好和新皇上、新相爷一起装糊涂。而且,就算这位中国的马伯里认死理,要找新皇上、新相爷讨个说法,亲朋好友也会把他死死拦住:怎么着,找死呀?万一皇上说,你说的那份先帝爷的遗诏,你打哪儿知道的?朕怎么不知道?这时,你可怎么讲?好嘛,这可是十恶不赦的欺君之罪,要掉脑袋的!

即便这位中国的马伯里手上有证据,也不管用。因为他的乌纱帽既然是皇帝给的,皇帝自然也可以再收回去。就算这回看在&ldo;先帝遗诏&rdo;的份上将委任状发下,下回难道就不能找个岔子请你去蹲大狱?这个道理,中国的官员人人都懂,没马伯里那么傻的。

美国的法官就两样了。他虽然是总统任命的,却并不认为这是总统的&ldo;圣眷&rdo;或&ldo;人情&rdo;,反倒认为这是他应得应份的权利。《独立宣言》说得很清楚: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天赋人权,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认为做官是幸福的,那他就有权去追求做官。所以,美国的儿童在班上谈理想时,可以宣称自己长大了要当总统,也可以说自己长大了只想当个主妇。大家会一视同仁地为他们鼓掌,不会认为前一个大逆不道,后一个胸无大志。

那么,这样两种文化,其精神的区别在哪里呢?就在于对中国人来说,做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是臣民的义务;而对于美国人来说,则是个人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当然,不是说你想当什么就能当什么。但,第一,你有权去想;第二,如果被任命了,你有权去当。你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辞职),也可能因为玩忽职守等原因失去这个权利(撤职),但不能稀里糊涂被剥夺这个权利。这就是马伯里可以堂堂正正地状告麦迪逊的原因,也是马歇尔要给麦迪逊发通知的原因:你把人家的权利不明不白地剥夺了,你得有个说法。如果你不给这个说法,本大法官可就要给了!

因此,马歇尔接受这个案子。

不能完全排除马歇尔在这个问题上有&ldo;私心&rdo;。马伯里的任命是他亲自签署的,他对马伯里不可能不抱有同情。麦迪逊扣住他签署的任命不发,他对麦迪逊不可能没有意见。但如果说马歇尔只想借此机会&ldo;公报私仇&rdo;,那就未免太小看了他。马歇尔可不是那种鸡肠小肚的人。他固然为马伯里的遭遇愤愤不平,也对麦迪逊的跋扈极为不满,却更看重司法的独立和法律的尊严。他和亚当斯总统,都是对司法分支过弱的现状忧心忡忡的。他们在任的时候一直想增强司法的力量,可惜一直收效甚微。

这里面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立国不久,百废待兴,缺乏经验,力不从心。但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法律和司法的分量,不是单靠行政命令和行政力量就可以增强的。法治的建设更要靠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只有这些生动鲜活的案例,才能使法律深入人心。这就要有机会。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是一个机会。所以这一回对于马歇尔,借用我们爱说的话来讲,便正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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