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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无数公民由于战争和疾病而死去,坚持独身对这座城市的后果将不堪设想。房屋、柱廊和广场对一座城市来说都不是最重要的,人才是最重要的。有人从地下钻出来救急这种事,只是寓言,是信不得的。坚持独身的目的不是一个人生活,事实上你们永远都有人陪伴,无论是吃饭的时候,还是睡觉的时候。你们坚持独身的唯一目的,是想在太平日子里逍遥自在。你们是不是想到了维斯塔的守护女们,可她们必须坚守自己的贞操,否则就要受到处罚。你们若效仿她们,将是一样的后果。不管人人效仿你们还是人人无视你们,你们都算不上好公民。共和国万年永立是我唯一的目标。对于拒绝结婚令的人,我已加重处罚。我对守法结婚的人也给予了奖励,而且奖励之丰厚,超过了任何美德得到过的一切奖励。让你们结婚生子,这些奖励已经足够了,要知道,曾经有人得到的奖励比这少多了,却甘愿牺牲性命。”
他制定的一项法律,被独身者称为“尤里亚—帕匹亚—泼培亚法”。奥古斯都本人名叫尤里亚,制定该法律的那一年有两位执政官,分别叫帕匹亚和泼培亚[1173]。狄奥指出[1174],在选举中,有些人从未结婚,也没有孩子——这种由来已久的恶习,居然出现在了选举中。
奥古斯都的这部法律,系统地集录了所有相关法规,因此不枉称之为法典。这部法典还收录了尤里安法[1175],该法的法律效应因而更强。最精彩的罗马公民法要属这部法典了,因为它涉及了众多方面,对许多事情都有影响。
乌尔比安的《摘录》[1176],援引多部法学著作——出自多位帕匹亚法研究者之手——汇编而成的《法学阶梯》,都收录了这部法典的一些残篇。还有一些炽热地追求着彼岸世界——这当然是值得赞赏——却缺乏现世常识的神父,他们著书反对这些法律书籍出版,这些著作也有《尤里亚—帕匹亚—泼培亚法》的一些残篇。这些残篇都是相当珍贵的。
这些法律的主题有很多,其中足有三十五个已经为我们所知[1177]。然而我的讨论将从奥卢斯·格利乌斯所说的第七题[1178]开始,这是为了尽可能地开门见山。这一主题说的是该法所赋予的荣誉和奖励。
斯巴达殖民的拉丁城市,是大多数罗马人的起源[1179]。这些城市的部分法律,被罗马人传承下来[1180]。罗马人给了老人荣耀和所有的优厚待遇,这种尊敬就像斯巴达人做的那样。这些特权,在共和国公民稀少时又转给婚姻和儿童[1181]。所谓丈夫权,就是那些只给婚姻且不论婚后有无子女的特权。某些特权是专门给养育子女的人的,子女数量超过三个,则享有更大的特权。有三种不可混淆的特权,其中一种比如在剧院里享有专座,这是给已婚者的,而且终生享有[1182];另外两种分别给养育子女者和子女数量较多的人,已婚者也可以享有,但前提条件是这两种人同意。
这些特权涵盖甚广,在荣耀的追求或享受方面,已婚且养育了最多子女的人,特权最大[1183]。在执政官中,捧持束棒的权利优先给子女最多者[1184];除此之外,他还享有选择外省领地[1185]的权利。在元老院,名册上排在第一的是子女最多的元老,议论发言时,该元老排在第一个[1186]。公民可在规定年龄之前做官,条件就是他生育了子女,而且,每增加一个子女,就提前一年做官[1187]。一个罗马人不用缴纳任何赋税的条件是,他有三个子女[1188]。按照罗马古法,女自由民和女获释奴终生都要受到监护[1189],但是,如果前者有三个孩子,后者有四个,则可以免除相应身份。
惩罚必然伴随着奖励[1190]。如果遗嘱中的赠予来自不是亲属的人,则未婚者不许接受[1191];同类赠予,已婚但没有子女的人只可接受一半[1192]。罗马人是为了继承遗产而非有继承人才结婚的,普鲁塔克的这个说法由此得到了解释。[1193]
法律禁止丈夫通过遗嘱把遗产留给妻子,反之亦然。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养育了孩子,则可以让对方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1194];如果都没有子女,由于婚姻关系,一方遗产的十分之一可由对方继承;如果某一方有一个子女是在另一次婚姻中生的,可获得对方遗产的十分之一,而且,可继承遗产的比例,依这种子女的个数来继承每个人应得的那一份十分之一。
如果一位丈夫离开其妻子的原因,与共和国无关,那么,该妻子的遗产,不得由这位丈夫来继承[1195]。
法律为丧偶者规定的再婚时限为丧偶后两年内[1196],离婚者为一年半。如果儿子该娶妻但父亲不愿意,或者女儿该嫁人但父亲不愿出陪嫁钱财,官员可以强迫他执行[1197]。
订婚之后必须在最多两年之内结婚,否则不能订婚[1198];女子十岁就可以结婚,这是考虑到其合法结婚年龄是十二周岁。这项法规的目的是,防止已婚者的特权被人以订婚之名骗去[1199]。
还有,如果一名男子已经六十岁了,就不能娶年满五十的女子[1200]。婚姻是花,必须结出果实[1201],否则已婚者就是在白白享受巨大特权。卡尔维斯亚努斯元老院基于同样的理由宣布的法令是:禁止不满六十岁的男子娶五十岁以上的妇女[1202]。这就是说,法律必将惩治超过五十岁却还要结婚的女子。提比略使帕匹亚法变得更加严厉,因为他规定:六十岁的男子不得与未满五十岁的女子结婚。意思是法律同样会惩治超过六十岁还要结婚的男子。[1203]不过,提比略的这项规定,后来被克劳迪乌斯废除了[1204]。
意大利的气候适合采取这一切的措施,如果换成北方的气候,则不太允许。在北方,即便男子年满六十岁了,其精力依然旺盛;即便女子满五十岁,其生育能力也没有丧失殆尽。
奥古斯都规定:身为自由民的元老院元老[1205],可以娶获释的女奴[1206]。此举的目的是让男子不受不必要的限制来择偶。按照帕匹亚法律,元老不许娶获释女奴或女戏子[1207]。在乌尔比安执政时曾公布若干条元老院法令来规定,曾经是娼妓、女戏子或公开被判刑的女子,自由民不能娶以为妻[1208]。此类法规到了共和时期就几乎不再出现,因为这方面的乱局已经被监察官们结束。监察官们还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
君士坦丁制定了一项法律[1209],使得所有地位尊贵的人都受到帕匹亚法禁令的约束——原先的约束范围只适用于元老院。但是,地位低下者是否受到约束,该项法律没有提及。当时的法律就是这样。根据《君士坦丁法》的规定,只有自由民要必须接受上述各种婚姻之禁令的约束。而更大力改进的查士丁尼则废除了君士坦丁的法律,从此之后,各种人都可以通婚,然而,从中产生的那种自由,是令人悲痛至极的。
拒不结婚显然就是违法,因而要受到同样的惩罚。违法的婚姻一旦由于妻子死亡而结束,娘家出嫁的钱财[1210]就要被撤销[1211],因此,对当事人来说,这种婚姻在民事上完全没有好处[1212]。
那些宣布谁是缺乏能力者的法律,其性质基本上是财政性的,而非政治性和民事性的,因为奥古斯都把这种人的遗产和遗赠收入了国库[1213]。对于沉重的负担,人们本来已经十分痛恨,现在又加深了一步,因为国家财政太过贪婪了。对这些法律的修正,在提比略掌权时已经成了必然形势[1214]。尼罗削减了用于奖赏告发者的国库钱财[1215],图拉真终止了财政上的变相掠夺[1216],而赛维卢斯直接修改了这些法律[1217]。法学家们按照这些法律判决时,不再那么严苛残忍,因为这些法律让他们觉得可恶和可恨。
为了减轻这些法律的严酷,几位皇帝还下令,享有夫权、子女权和三个子女权的人,还享有特权。[1218]这些法律对个人的惩罚,也被这几位皇帝废除了[1219]。但是,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规,则保持原来的严酷,也不撤除对个人的惩罚。
按照宗教的要求,维斯塔守护女必须始终忠贞不渝,因此,赋予她们子女权是一个正确的决定[1220]。同样道理,使不能结婚的士兵拥有丈夫权也是正确的决定[1221]。按照惯例,有些公民法对皇帝没有约束力,而奥古斯都豁免的两项是解放奴隶的权力[1222]和留下遗产的权力[1223],就是说,相关法律在这两项上都约束不到他。这些例外毕竟是极少数。但在后来,极少数的情况反而使法规得到执行,因为免受约束的范围被无限制地扩大了。
不顾公共事务做事的风气,已经通过某些哲学流派进入罗马帝国。共和国时期,这种风气的流行程度不可能这么高[1224],因为那时的每个人都沉浸在对战争与和平技艺的研究中。这种思想潮流产生了两种想法:一种认为要达到至善的境界,离不开冥想的生活;另一种认为应该远离家庭的关爱和烦恼。这种哲学所开启的思想,经由后来出现的基督教而固定成形。
帝国与教会僧侣,两者始终保持着某种关系,由此可以推出,基督教把自身的特性传给了法学。提奥多西亚努斯法典其实只不过是集成了多位身为基督教教徒之皇帝的法令,这一点我们一读便知。
曾有一位作者作词颂扬君士坦丁,[1225]他对君士坦丁说:“消除邪恶和敦化民俗,即是您制定法律的全部目的。有些古代法律制定出来的目的,似乎只是让天真的人迷乱,为此设下圈套,而如今您已废止这些诡计。”
可以肯定,君士坦丁更改法律的思想动机,或者与基督教的建立有关,或者就是基督教的至善境界。使主教们拥有权威的法律——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有了教会的司法权——是由第一种思想促成的。而削弱父权即剥夺父亲对子女财产所有权的法律[1226],就产生于这些法律。子女的依赖性已经达到极致,他们总是不充分关注已经确立的东西,因此,克服这种依赖性是宗教传播的必经之路。
那些为了达到基督教之至善境界而制定的法律所废除的,主要是帕匹亚法[1227]所规定的刑罚以及对不婚者和婚后无子女者的惩处。
“似乎是出于人类因自身努力即可不断增多壮大的观念才制定出这些法律,然而人口是增是减,实际是上帝的意愿。”一位教会史学家[1228]这样说道。
对于人类繁衍,宗教原则影响极大,有可能是激励,也有可能是抑制。受到激励的例子比如宗教促进了犹太人、穆斯林、波斯的祆教徒以及中国的人口增殖,抑制的例子比如基督教之后的罗马人。
时时处处都存在着关于节欲的说教。就性质而言,能够做到节欲的人恐怕非常少,故而这种品德更加完美。
那些允许夫妇各自按子女多少得到馈赠的十分之一法,没有被君士坦丁废除,却被小提奥多西废除了[1229]。
查士丁尼宣布,帕匹亚法所禁止的一切婚姻,都是有效的[1230]。帕匹亚法要求人们再婚,而查士丁尼则把优厚待遇给了不再婚者[1231]。
古法不允许剥夺人们结婚和生子的自然能力,那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按照过去的规定,只有不结婚才能接受遗产[1232],奴隶也必须在奴隶主面前发誓不结婚生子才能被释放[1233]。这个条件和这种誓言,均被帕匹亚法废除了[1234]。帝政时期留存下来的寡妇不得改嫁的规定,违背了古法,也是我们的法律所要求的,至善境界是其思想来源。
在信奉基督教之前,罗马人使结婚者和多子女者享有特权和荣誉。这些特权和荣誉,在任何一项法规中都没有被明文禁止,然而婚姻是谈不上荣耀的,因为享有优先地位的是独身。税务承包者的许多好处都被强制取消了,给出的条件是同时取消对其惩罚,这自然使人们想到了更容易的事,就是取消对他们的奖赏。
由于宗教方面的原因,独身先得到承认,很快又成为必需的。在这里,希望上帝不要怪我对基督教采用的独身制提出反对意见。可是,另外还有一种独身生活,面对它恐怕谁都要说些什么,都会提出反对。它形成于放荡的生活。通过天然的情感,如此生活的男女侵蚀着对方;他们所追求的两性结合,让他们越来越坏,有能够让他们变得更好的两性结合,但他们予以逃避。
已婚者容易受到有条件结婚却不结婚者的败坏,后者越多,越容易败坏前者。就像偷窃因小偷儿增多而增多一样,不忠于婚姻的事情由于不结婚者增多而增多。这一规律是符合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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