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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第1页)

“我想要探讨的,是肉体从旧变新的过程……”

——奥维德《变形记》

第一节日耳曼各个民族在法律上的差异

萨利克法,是离开家乡的法兰克人让本族的智者编写的[1389]。李普艾尔法兰克人的部落在克洛维斯时期[1390]被萨利安法兰克人的部落吞并,不过前者的风俗习惯并未随之消失,不仅如此,还在奥斯特拉西亚国王戴奥多利克的命令下,被归入了成文法[1391]。除它之外,附属国巴伐利亚和阿勒曼的风俗,也在他的示意下,归入了成文法[1392]。大量部落的离开大大降低了日耳曼尼亚的力量,法兰克人占领了前方的土地之后,又占领了祖辈的森林。从某些痕迹可以看出,图林根法典也是戴奥多利克授命编写的[1393],毕竟他也是图林根人的君主。弗里斯兰人直到被查理和百彬征服之后,才有法律[1394]。最开始被查理打败的是撒克逊人,他给他们制定的法律,一直留到了现在。这两部侵占者留下的法典,只要看过就能知道。西哥特人、勃艮第人和伦巴第人在建国之后,将自己的法律收入成文法,他们这么做是为了方便自身,而非让被攻占的一方遵纪守法。

简单纯朴,是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人、日耳曼尼亚人、巴伐利亚人、图林根人、弗里斯兰人的法律共有的特点,它们都有一种原始粗野的精神、一种特别的精神、一种未曾遭到其他精神遏制的精神。在这些民族中,唯有法兰克人离开过日耳曼尼亚,所以这些法律没什么变化。日耳曼尼亚有很大一块都被划到了法兰克人的国土内。因此,法兰克人的法律属于日耳曼法。但西哥特人、伦巴第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并非如此,他们移居到新土地之后,很多过往固有的特点都消失了,而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他们的法律中。

攻占者的法律并未对勃艮第王国造成巨大影响,因为该王国很快就覆灭了。虽然贡多巴德和西吉斯蒙德以书籍为载体记录了他们的风俗,但他们几乎是最后的君主了。除了增加某些条款,伦巴第人并未修改自己的法律。在格雷蒙德、路易普朗、莱希、艾斯图尔弗等人的推动下,罗塔里制定的法律成了典范,不过在形式上没什么变化。西哥特人的法律则是另一番景象[1395],不仅国王自己对其进行了修改,神职人员也对其进行了修改,当然后者是在国王的授意下做的。

墨洛温国的君主对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与基督教完全相悖的内容,但并未损害这两套法律的主要内容[1396]。西哥特法则是另一番景象。

不论是勃艮第人的法律,还是西哥特人的法律,都有针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后者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人的法律则严禁针对肉体的刑罚,而且他们的法律将这一特点很好地保留了下来。

为了和原住民保持良好的关系,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为辖区内的居民制定了公正的公民法,并未偏向自己人[1397],因为他们辖区内的那些省份很容易受到攻击。可是法兰克的国王们并未留意此事,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力量充满信心[1398]。

撒克逊人并未在法兰克人的统治下乖顺下来,一直在不屈不挠地反抗着。正因为这样,他们的法律显露出了其他征服者未曾显露的严苛暴虐[1399]。

日耳曼法以罚钱为原则,而征服者的法律以肉刑为原则。

在国内违法的撒克逊人需要接受肉刑,可当他们离开本国到了其他国家,接受的惩罚却是按照日耳曼法的原则进行的。

法律不允许犯罪者有一时一刻的安宁,且严禁教堂庇护他们。

主教在西哥特的皇宫具有无上的权威,主教会议是裁定所有重要事项的地方。西哥特法典是如今宗教裁判所的各种规章、原则和精神的共同来源。主教们过去制定的法律,如今已经成了僧人们打压犹太人的工具。

另外,勃艮第人从贡多巴德那里得到的法律非常合宜,不过更优秀的是罗塔里和其他伦巴第君主的法律。至于西哥特人的法律,雷赛苏恩德斯、钦达逊德斯和埃奇加制定的法律,无不简陋、粗疏、狂妄霸道,用词虽然华美却满纸废话,空洞无物。

第二节野蛮人的所有法律都是人法

不具有地域性,是蛮族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法兰克人在审判时,用的是法兰克人的法律;日耳曼尼亚人在审判时,用的是日耳曼尼亚人的法律;勃艮第人在审判时,用的是勃艮第人的法律;罗马人在审判时,用的是罗马人的法律。当时的获胜方不要说对所有人的法律进行整合,连制定法律来节制落败方都没考虑过。

据我观察,这是由日耳曼人的旧习俗导致的。沼泽、森林和湖泊将日耳曼人的各个部落分隔开来,从恺撒的书[1400]中我们可以知道,他们不喜欢聚居。出于对罗马人的畏惧,他们被迫走到一起,可就算他们已经聚居融合,约束审判各族人的,也仍旧是本族的风俗和习惯法。当他们生活在自己的部族中,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当他们聚居到一处,他们仍旧是独立的。他们属于一个国家,但分属不同的共和政府;他们拥有同一片领地,可是各有各的部族。还没有离开故乡的时候,这些部族就已经拥有了属人法的精神,当他们去各个地方征战厮杀时,这种精神和他们同在。

不论是从马库尔弗的法令[1401]中还是从野蛮人的法律中,我们都能发现这种行为,在李普艾尔人[1402]的法律和墨洛温时期各个王侯的手谕[1403]中,此种行为表现得更明显,墨洛温时期各诸侯的手谕是加洛林王朝相关手谕[1404]的根源。孩子要和父亲遵循同样的法律[1405],妻子要和丈夫遵循同样的法律[1406],寡妇要捡起自己曾经遵循的法律[1407],获得自由的奴隶要和自己的主人遵循一样的法律[1408]。除此之外,所有人都可以选择自己愿意遵循的法律,对此,罗泰尔一世要求每个人都要公开自己的选择[1409]。

第三节萨利克法与西哥特法、勃艮第法的首要区别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不会偏袒任何一个民族,这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了[1410],可萨利克法不同,让人非常遗憾的是,它对法兰克人和罗马人采取不同的标准。野蛮人或者受制于法兰克法的其他人,如果杀了一个法兰克人,需要赔偿两百苏[1411];如果杀了一个罗马人,只需赔偿一百苏[1412];如果被杀者是罗马人的随从,则只需赔偿四十五苏。如果被杀的是国王的臣子,且是法兰克人,那么需要赔偿六百苏[1413];如果是国王的客人[1414],且是罗马人,则只需赔偿三百苏[1415]。所以,萨利克法极端严苛地对不同的人——法兰克士族、罗马士族、法兰克平民、罗马平民,进行了区别对待。

此外,当很多人闯进一个人家中将其杀害,按照萨利克法,如果死者是法兰克人[1416],那么杀伤人命的这些人需要支付六百苏的赔偿金;如果死者是罗马人或者获得自由的农奴[1417],那么只要付三百苏的赔偿金即可。另外,按照萨利克法[1418],被罗马人锁住的法兰克人可以得到三十苏的赔偿金;而被法兰克人锁住的罗马人,只能得到十五苏的赔偿金。如果一个罗马人扒光了一个法兰克人的衣服,他需要支付六十二苏的赔偿金;如果一个法兰克人扒光了一个罗马人的衣服,他只需支付三十苏的赔偿金。这些不公,让罗马人觉得忍无可忍。

但是,在谈及法兰克人移居高卢这件事时,有位声名显赫的作家[1419]却找出了这样的借口:假设罗马人最亲密的挚友就是法兰克人。如果法兰克人真的是罗马人最亲密的挚友,那么他们怎么会让罗马人受到如此可怖的灾祸,又在罗马人手中承受如此重大的灾祸?如果法兰克人真的是罗马人最亲密的挚友,他们何必通过暴力强迫罗马人屈服,之后又残酷镇压罗马人。如果说攻占了中国的鞑靼人是中国人的挚友,那法兰克人的确是罗马人的挚友。

有一些天主教的主教借法兰克人之手战胜了若干信仰阿里乌斯教的国王,这毋庸置疑,但这并不表示这些主教愿意在蛮夷的掌控下生活,这并不能说明法兰克人对罗马人尤为看重。我认为刚好相反,法兰克人越是看轻罗马人,觉得他们不值一提,就越要欺辱他们。

但是迪波教士,这位历史学家,只找到了一些粗陋的史料和诗人、演讲家的文章,而夸夸其谈的书籍是无法为理论架构奠定根基的。

第四节罗马法在法兰克人境内消失,却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境内留存的原因

有些事情到了今日已经模糊不清,而我前面谈到的那些内容可以理清它们。在墨洛温时期,如今这片名为法兰西的土地,遵从的是罗马法和提奥多西法,由生活在那里的各个蛮族[1420]掌控。

在法兰克人的土地上,为法兰克人制定的法律是法兰克法,为罗马人制定的法律是提奥多西法典[1421]。在西哥特人的土地上,阿莱利克为了处理罗马人的纠纷,命人编纂提奥多西法典[1422];为了解决西哥特人的纠纷,尤里克命人编纂了本国的习惯法[1423]。为什么在法兰克人的领地内萨利克法具有广泛的权威?为什么在那片区域日渐没落的罗马法,在西哥特人的领地上却能传播开来,且获得广泛认可?

在我看来,法兰克人、野蛮人和受制于萨利克法的人会放弃罗马法,选择萨利克法,是因为他们拥有极大的优势[1424]。对僧人来说,放弃罗马法[1425]接受新法律,毫无助益,除了赔偿的金额,没有任何地方能够将身份和地位上的差别显现出来——这点我们以后再谈。但是,按照某些特殊法律[1426],他们可以获得和法兰克人同等金额的丰厚的赔偿金,所以他们不愿意舍弃罗马法。对他们来说,罗马法没有任何害处,且罗马法的制定者——那几位罗马皇帝——均为基督徒。

另一边,关于西哥特人的遗产继承问题,他们也没必要放弃罗马法选择西哥特法,因为相比于罗马人,西哥特人并未因为西哥特法获得更多的民事权利[1427],至于罗马人,就更没有理由舍弃自己的法律,选择其他法律了。

接下来,我们会对这点有一个更清楚的认知。贡多巴德法并没有偏向勃艮第人,欺辱罗马人,它非常公正。从该法的前言部分,我们可以知道这项法律针对的不仅仅是勃艮第人,还有勃艮第人和罗马人可能发生的矛盾;当双方发生冲突,法庭将由同等数量的罗马人和勃艮第人共同组成。基于当时某些政治协议[1428]上的特殊因素,此种做法是不容违背的。在勃艮第,罗马法并未被废弃,它被用来解决发生在罗马人之间的纠纷。生活在法兰克地区的罗马人舍弃了自己的法律,他们却没这个必要。再者说,勃艮第也没有推行萨利克法,这一点,我们通过阿戈巴尔写给怯懦者路易的那封赫赫有名的信,轻易就能发现。

若勃艮第已经推行萨利克法,阿戈巴尔也就没必要就此对国王怯懦者路易提出呼吁了[1429]。所以,不管是以前还是现在,该国的一些省市仍在使用罗马法。

哥特人在自己生活的地方,直到现在用的还是罗马法和哥特法,并未采用过萨利克法。当百彬和查理将撒拉逊人从这一地区驱逐出去,受制于他们的城镇和省市[1430]坚持保留自己的法律,按理说那时的各种法律均为人法,可是很快人们就将这一区域的罗马法当成属物法和属地法了。

秃头查理有一道敕谕可以证明这一点,这道敕令是864年在珀斯特颁布的,在这道敕令中,他对什么地区审判时遵循罗马法,什么地区审判时不遵循罗马法进行了界定[1431]。

珀斯特敕令可以证明两点:第一,并不是所有地区都以罗马法为审判依据;第二,不管是现在还是过去,以罗马法为审判依据的地区是一样的[1432],事实正是如此。所以,早在珀斯特敕令的年代,法国就已经是某些地区遵循习惯法,某些地区遵循成文法了。

在君主国的最初阶段,所有法律都是人法,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珀斯特敕令对使用罗马法和不使用罗马法的区域进行区分,无疑表明:遵循蛮夷法典的地方,选择罗马法的人寥寥无几;遵循罗马法的区域,选择蛮夷法典的人极为罕见。

我说的这些都是大家从未听说过的新鲜事,这我很清楚。就算这些新鲜事都是真的,也是很早以前的事。从谁嘴里说出来的,是我,还是瓦鲁瓦,或者是比尼翁,终究关系不大。

第五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阿戈巴尔写的那封信确定无疑地告诉我们,勃艮第人在很长时间内都在同时遵行贡多巴德法和罗马法,直到路易掌权的时候,贡多巴德法还在使用。同样的,虽然西哥特人的统治区按照珀斯特敕令属于遵循罗马法的地区,可是那里仍有西哥特法在继续推进。这点,从公元878年结巴的路易掌权时举办的特鲁瓦基督教会议就能知道,当时距离珀斯特敕令的颁布已经过了十四年。

后来,致使各个地区的蛮族放弃人法的普遍原因,也让哥特人和勃艮第人放弃了哥特法和《勃艮第法》,即使是在他们自己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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