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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随同自己的伯爵出战,附庸们随同自己的领主出战,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这也是国家的各个阶层能够维持平衡的原因。因为伯爵是所有自由民的领袖,所以家臣就算有自己的附庸,也要忌他们三分。
自由民原本[2046]是不允许像某些人一样通过交托自己的土地来获得采地的,但后来允许了。这种改变,我认为是贡特朗和查理曼执政的那段时间发生的。想要证明我的观点,只需对比一份协议和两份分地文件即可。首先是安德里协议[2047],这份协议由贡特朗、希尔德贝和博伦霍特王太后三人共同签署,其次是查尔曼给三个儿子划分土地的文件,最后是怯懦者路易给他的几个儿子划分土地的文件[2048]。对于附庸,这三份文件的说法大致相同。无论是措辞,还是主旨,都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因为它们要处理的问题是一样的。
不过,这三份文件对自由民,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说法。安德里条约从未谈及自由民可以通过交托自己的土地来获得采地。而查理曼和怯懦者路易却在分地文件中,以单独的条款列明,交托土地可以成为自由民获得采地的方法。由此可知,这种能让自由民得到采地特权的新方法,出现在安德里条约之后。
出现此种变化的时间,应该是铁锤查理执政时,教会的土地被他分别以采地和自由地的形式分给了军人。封建法律发生的这种巨变,在某种程度上,称之为革命也不为过。持有采地的贵族认为自由地对他们更有利,希望新赏赐是这种形式的,而自由民则认为,若能获得采地这种恩赏就再好不过了,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
第二十五节加洛林王朝衰败的首要原因和自由地变迁
在上一节我谈到的查理曼的分地[2049]文件中,查理曼表示自己死后,所有国王的家臣所获得的恩地,都只能出自他所属国王的领地,而非其他国王的领地[2050];但他们的自由地不会被夺走,无论它在哪个国王的领地内。查理曼还规定,领主死后,自由民可以任选一个国家上交土地,以此来获得采地,若自由民从未属于过任何一个领主,那他可以直接采取这种做法[2051]。817年怯懦者路易在分地给儿子们时,同样做出了这种规定[2052]。
自由民虽然通过交托土地获得了采地,但这并未影响伯爵民团的力量。每四份采地就要有一个人参加兵役,自由民若不想让别人为他的采地服役,就得准备好兵源,而且自由民从未停止过为自由地缴税。通过查理曼[2053]和意大利国王百彬的法令[2054],我们可以知道,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恶果,不过后来被修正了,这两种法令可以互相证明。
历史学家说国家亡于丰特奈战役,确实如此。但是对于这个晦暗的日子,我还有几句话要说。
罗泰尔、路易和查理曼这三个兄弟,在丰特奈战役之后没多久,签署了一项协议[2055],在这项协议中我发现了一些足以改变法国政治环境的条款。
这项协议中有一些条款与人民有关,查理曼在向人们宣布[2056]这些条款时说,自由民在选择领主时既可以选择国王,也可以选择其他领主[2057]。在这之前,自由民若想获得采地,可以将自己的土地交托出去,当然,他的自由地永远属于国王,即管理权永远在伯爵手中。他将自己的土地交托给哪位领主,并从对方手中得到采地,就归哪位领主管辖。在此项条约之后,所有自由民都可以通过交托自由地的方式选择自己的领主,或者是国王,或者是其他领主。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为了获得采地而交托土地的行为,而在于将土地变成采地的行为,如此一来,这些人不再受制于公民法,而是由国王或他们自己选择的领主掌控。
因此,这些原本由伯爵统御、直接由国王管辖的自由民,现在因为既能选择国王做自己的领主,也能选择其他领主做自己的领主,结果悄无声息地变成了彼此的附庸。这些原本具有永久属性的土地,在变成采地之后,又有了其他属性。我们发现,没过多久秃头查理就制定了一项法律[2058]:儿子可以成为采地的继承人。这是一项得到了普遍应用的法律。
自由民在三兄弟签署协议之后,既可以选择国王,也可以选择其他领主作为自己的领主,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而之后颁布的一些文件也能证明此事。
查理曼时代的附庸,就算从领主那里得到的赏赐只值一苏,他也必须终生听命于该领主[2059]。但到了秃头查理掌权时,附庸就可以以自身利益或喜好来选择领主,而不受到任何刁难了。这位国王对这项自由的着重说明,给人一种他不是在劝说大家享受它,而是在命令大家执行它的感觉[2060]。查理曼时代的恩地在性质上,相比于属人,更倾向于属物,但后来却反过来了。
第二十六节采地的变化
相比于自由地,采地的变化也不小。贡比涅敕令[2061]是在百彬掌权时颁布的,按照这项敕令,国王赏赐的恩地,获赏者要分一部分给其他附庸,而国王收回恩地时,因为分出去的恩地和整个恩地仍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以也在收回之列。臣子离世后,附庸得到的恩地将被收回,于是又有其他人可以得到恩地,而此人一样要帮附庸发展附庸。因此,转送出去的采地不再是采地,获得这种采地的人仍为原领主所有。一方面,附庸的附庸只是在某段时间内属于领主,早晚要回到国王那里;另一方面,转送出去的那部分采地,也早晚要回到国王手中,因为它终究不是采地的附加品,而是采地本身。
附庸的附庸始终都处于这样的状态,不管是采地可以转让的时期,还是采地可以终生持有的时期。但是到了采地和转送采地均可继承的时期,就是另一种情况了。采地从国王的直接财产,变成了间接财产,国王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讲,退的不是一两步,而是更多步。
《采地概要》显示[2062],国王的附庸虽然通过分赠采地的形式,让自己的附庸拥有国王采地的采地,可是附庸的附庸——拥有采地的采地的小小附庸,无权继续送出采地。所以,他们分赠出去的采地一直能拿回来。另外,采地虽然可以交给儿子继承,但这种转赠的土地不可以继承,因为它不适用于采地法。
当我们对这两个时期:米兰两位元老院成员编著《采地概要》的时期与百彬掌权的时期,附庸的附庸所处环境进行对比时,我们很容易就会发现,相比于采地,采地的采地保留原始属性的时间更长[2063]。
但是,不受规范限制、极具普遍性的例外,在这两位元老院成员编写的书籍中,实在太多,连规范自身都差点儿被它们打破。当一个人从小附庸手中得到采地,他若与小附庸共赴罗马战场,便能拥有附庸的一切权利;当一个小附庸为了钱将一部分采地转让给某人,那么除非他肯还钱,否则采地将永远归此人所有,甚至可以交给此人的儿子继承[2064]。最后,这项规则被米兰元老院废弃了[2065]。
第二十七节采地的另一个变化
查理曼掌权时[2066],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臣子避战的借口,只要国王下达集结的命令,准备开战,无论是什么战争,他们都要奔赴战场,否则,就要受到严惩;擅自批准他人不必参战,就是伯爵也一样严惩不贷。但是,三兄弟签署的协议[2067]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调整,贵族只有进行卫国战役时必须参战,其他时候不用跟国王上战场,也不用为国王做其他事,如此一来,贵族就脱离了国王的掌控[2068]。这项协议和五年前的一项协议[2069]有关:五年前,秃头查理和他的兄弟日耳曼国王路易曾经约定——若他们两兄弟开战,他们的附庸可以袖手旁观;兄弟两人不仅自己立誓不会违背该协议,还让他们的军队一并立下誓言。
丰特奈一战,十万人战死沙场,活下来的贵族难免会想,国王因分地问题而展开的战争只是私人恩怨,贵族却因此几乎覆灭[2070];难道贵族一定要为国王们的野心和贪婪,流尽最后一滴血吗?这项法律就是这样制定的,除非是抵御外敌的保卫战,否则贵族无须再和国王一起参战。这项规定用了几百年[2071]。
第二十八节政府要员和采地的变化
所有东西都坏了,就像有一种怪病突然降临。被永久转让出去的采地有很多,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但这并不是普遍情况,整体来说,采地的特性一直没变。国王确实失去了某些采地,但还有一些采地可用来替换。另外,我也说过,那些具有终生性的重要职务,国王从未放手。
不过,秃头查理制定了一项对首要官职和采地均有影响的一般性法令。这项法令被收录在《敕令集录》中,按照该法令,伯爵的职位由伯爵之子继承,在处理采地问题时,也应遵循这项法令[2072]。
这项法令很快就有了更大的应用空间,即使是远亲也能成为首要职务和采地的继承人。最后原本由国王直接管辖的领主,大部分都变成了由国王间接管辖。如今站到了国王和自由民中间的伯爵——过去他们在国王的审判会议中担任审判官,在战争中带领自由民拒敌——让国王的权力又退了一步。
另外,通过敕令我们可以知道,伯爵们不仅获得了独属于伯爵的恩地,还有了自己的附庸[2073]。当伯爵成了世袭官位,伯爵的附庸就不再直接隶属于国王,伯爵的恩地就不再由国王赏赐。伯爵手下的附庸改变了伯爵的地位,让伯爵拥有更多附庸,于是伯爵得到了更大的权力。
加洛林王朝前期的情况就已经昭示了加洛林王朝末期的衰败,当时的大领主们因为采地的采地越来越多而处于绝望之中。当时,按照国内的风俗,弟弟必须听命于把土地分给自己的哥哥[2074]。如此一来,作为皇帝的领主所持有的这些土地,从性质上讲,就成了采地的采地。勃艮第公爵菲利普二世,内维尔、布洛涅、圣保罗、唐皮耶尔等地的伯爵,以及其他领主接连表示,以后采地永远属于一个领主,就算被分割出去的采地也一样如此,而且在领主和附庸之间不存在作为中间人的其他领主[2075]。我之前说过当时的谕令效力有限,通常在这种事上更能发挥作用的是习惯法,事实正是如此,所以这道谕令未能贯彻始终。
第二十九节秃头查理掌权后采地的性质
按照秃头查理的规定,当某位重臣或采地的所有者离世,他的儿子可以继承该职务或采地。我们很难说清这一规定引发的弊端是如何发展壮大,在越来越广泛的领域内应用起来的。在《采地概要》[2076]中,我发现皇帝康拉德二世掌权时,在他的领地内,采地只能由上一位领主的儿子继承[2077],而不能由他的孙子继承,换句话说,现在的领主要从上一位领主的儿子中选一个人,作为领地的继承人。
从某种意义上讲,加洛林王朝的王位兼具世袭和选举两种性质,这点我在本章第十七节已有阐释。因为王位继承人永远都是王族中人,新国王永远都是老国王的儿子,所以它属于世袭制;因为所有儿子都有继承王位的资格,具体是谁,由人民来选,所以它属于选举制。一切事物都在逐渐靠近,各项政治法也在彼此关联,于是,采地也开始遵循王位传袭的精神[2078]。就这样,采地的继承开始既遵循继承权也遵循选举权,各个采地兼具世袭和选举两种属性,就像国王那样。
在《采地概要》的作者去世之前,换言之,在腓特烈一世掌权时,这种领主选举权,并不存在。
第三十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采地概要》写明,皇帝康拉德的臣子在他去罗马时提出建言,希望他能颁布一道敕令,允许采地在儿子之外,也可以由孙子继承;当原继承人去世且没有后嗣,他的兄弟可以成为父亲采地的继承人。皇帝批准了这件事。
这本书的两位作者生活的时代,是皇帝腓特烈一世执政的时候[2079],这点大家千万不要忘了。这本书还写着:“在古代,法学家始终坚持,采地的旁系继承人最多只能到同胞兄弟;可是到了现代,只要在七等亲之内就能成为新法认可的旁系继承人,以前只能直系传承,现在已经没什么限制了[2080]。”
相比于德国,法国设立采地终生制的时间更早,这点,在看了如此多的假设之后,大家只要再看看法国史就能知道。1024年康拉德二世登基为帝,德国这时在这方面的情况和秃头查理掌权时一样,可是早在877年秃头查理就已经死了。法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天真汉查理对于国家的权力原本是毋庸置疑的,可是他已经无力和那些王族之外的家族抗争了。到了最后,等到宇格·加佩掌权,彻底失去皇家庄园的王族连王位都保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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