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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比别人高确实非常美妙,推崇良知的人对自己也充满热爱,因此,质疑自己的善意,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
仅此一节
这个问题牵涉久远的古代,想要探究它的终极奥秘,我们需要研究罗马早期的法律,找到一些以前人们没有发现的事。
每个人都知道,罗慕洛斯将自己有限的国土分给了自己的子民[1342]。在我看来,这正是罗马继承法的起点。
按照土地分配法,财产不能在家庭与家庭之间转移。基于这一条令,法律界定了两种继承人[1343],一种是家庭内部的继承人,也就是子女及父亲养育的孩子,如果没有此种继承人,那么就要在男方选择一个最近的亲属作为继承人,即选取男方亲属。
这意味着女系亲属没有继承权,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女系继承会使财产发生家庭之间的转移。
子女继承母亲的遗产、母亲继承孩子的遗产,同样会让财产在家庭之间发生转移,所以十二铜表法禁止了这两种继承方案[1344]。按照十二铜表法,有权继承遗产的只能是本家继承人,对母亲来说,儿子不属于男系亲属。
不过,本家继承人和最近的男系亲属,就算是女人也没有关系,因为女系亲属是没有继承资格的;女继承人的财产永远为娘家所有,所以她是否结婚关系不大。十二铜表法之所以没有限定继承人的性别[1345],原因就在这里。
基于同样的理由——防止财产转移到其他家庭——祖父的遗产,孙子可以继承,但外孙无权继承,能够继承财产的只有男系亲属,外孙不在其列。因此,父亲的遗产,女儿是可以继承的,但孩子的遗产,母亲无权继承[1346]。
这就是罗马前期的继承法。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这是自然而然的事,继承法以土地分配制度为根基,明显是土生土长的,并非其他国家传过来或者去往希腊的代表们带回来的。
从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口中我们知道[1347],当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听说罗慕洛斯和驽玛针对土地分配问题制定的法律已被叫停,就重新启用了它们,不仅如此,为提高它们的地位,还增加了一些新条款。因此,我们刚刚说到的这几条由土地分配制度衍生出的法律,请不用怀疑,就是由罗马的这三位立法者制定的。
政治法已经限定了继承顺序,既然如此,公民怎么能因为自己有别的想法,就打乱这种次序呢?换一种说法,罗马早期是不允许公民自己立遗嘱的。可是,到了生命的尽头却无法为别人做些什么,这确实有些残忍。
于是,有了这种方案:它对法律和个人意愿进行了调和,个人可以在人民大会上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从某种意义上讲,通过这种方式确立的所有遗嘱,都算得上出自立法部门之手。
按照十二铜表法,立遗嘱者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公民为遗产继承人。对于那些没有遗嘱却成了继承人的人,罗马的法律在数量上限定得非常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土地分配法。罗马允许父亲售卖子女,既然如此,父亲也该有权不将财产交给子女,所以罗马大幅放宽了人们立遗嘱的权利。不得不说,在一贯性这方面,罗马的法律比不上雅典旧时的法律。罗马的法律毫无顾忌,任由人们随意订立遗嘱,结果慢慢将土地分配的政治原则打破了,再没有哪项法律,比它更有利于拉大贫富差距;因为一个人可以得到好几份土地,最后少量人得到了大量土地,大部分人却一块土地都没有了。所以,总是无法得到应得土地的人,不停地要求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分。正是在节俭、朴素、穷困已经成了罗马的特征,奢靡之风已经走到了极致时,这些人提出了此种要求。
人们需要通过人民会议立遗嘱,既然如此,在外征战的人怎么办呢?他们不就失去了立遗嘱的权利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允许军人当着几个朋友的面表明自己在遗产方面的意见,以此来替代在人民会议中表态[1348]。
大会一年不过举办两次,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事情也越来越多。罗马人在公民中选出一些成年人作为代表,他们坚信,立遗嘱这件事,应该让所有公民当着这些代表的面做[1349];代表一共有五个[1350],立遗嘱者在他们面前将自己的出身,即自己所有的遗产,卖给继承人;另一位公民则用秤将遗产的价值称出来——罗马当时尚未产生货币[1351]。
这五个代表貌似各自代表一个阶层,不过除了这五个阶层,其实还有一个阶层,只是这个阶层的人全都穷困潦倒,所以被排除了。
在查士丁尼看来,这种通过称重贩售遗产的做法只是假想出来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到了后来这种做法已经无法实现,可是一开始是存在的。从乌尔比安的《纪要》中,我们可以找到证据证明[1352],后来关于遗产处理的大部分法律,其根源都是这种通过称量售卖遗产的方式。聋子听不见购买出身的人在说什么,哑巴无法告诉别人财产的名号,浪荡汉完全没有参与管理工作的资格,以致无法出售自己的财产,所以聋子、哑巴和浪荡汉是没有立遗嘱的权利的。我想我不需要再给出其他例子了。
不管是普通合约还是遗嘱,都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都在私法范围内,所以在大部分国家,相比于普通合约,遗嘱并没有更复杂的格式要求。不过罗马人对遗嘱的格式要求却比其他合约复杂,因为在那里,遗嘱是归公法负责的[1353]。法国有些地区采用的是罗马的法律,所以直到现在还是那样。
就像我说的,作为一项人民的法律,遗嘱应该具有强制性,在书写时应该选择直接的、命令式的措辞。于是,又有了这样一个规矩:想要给予、转让财产,就必须使用强制性的文字[1354]。所以在特定的环境下,若想将遗产交给其他人继承,不妨采用替代继承法[1355]。不过,委托继承[1356]是严格禁止的,所谓委托继承,就是通过请求的方式,委托某人转交自己所有或者部分遗产给原本无权继承财产的人。
如果在一份遗嘱中,父亲对儿子继承人的身份,既没有认同也没有否认,那么这份遗嘱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如果一份遗嘱,父亲对女儿继承人的身份,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那么这份遗嘱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做法在我看来是有道理的。因为对儿子的继承权既不承认也不否认,那么孙子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因为作为男系亲属,他原本可以从自己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而对女儿的继承权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却不会损害到任何人,因为女儿的孩子在这个家庭中原本就不属于继承人之列,也并非男系亲属,是继承不到母亲遗产的[1357]。
罗马早期的继承法,并未对女性的财产做出过多的要求,因为它的着眼点只是不要违背土地分割原则。这给奢靡之风的盛行留下了易于通过的空隙,因为女人的财产和奢靡之风有着密切的关系。沃科尼乌斯法的制定,就是因为人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和第三次布匿战争的时候,意识到了这一弊端[1358]。人们在制定这一法律的过程中,考虑到了某些极为重要的问题,可惜到现在,留下来的相关记录非常少。我认为有必要对该法做一些解释,因为人们对它的争议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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