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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上的非婚生子女一向都是被歧视的,比如说清朝的《大清现行刑律》,里面就规定奸生子,奴婢生的孩子,不得继承宗祠,在继承财产上,奸生子,奴婢生的孩子,依量予半分,很显然,这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但是现代不一样了,我国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样的制度挺好的,毕竟,权力斗争,爱恨情仇只是大人们之间的事情,而生下来的孩子却是无辜的,所以,要是将一切怪罪给孩子的话,分明就是让孩子生活在一个水深火热的环境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认领,二是强制认领。
自愿认领也不是那么简单的,其分为好几个方式,一个是公证认领,二是登记认领,最后一个是事实认领。
对于认领,也有否认与撤销,为了防止他人冒认子女,发生欺诈,损害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名誉,造成生父认领困难和障碍,法律设立认领的否认与撤销制度。就是说在认领后,要是发现认领人不是子女的生父,那么法律给有关当事人以否认权,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认领。
这里不禁让人想起了还珠格格里面,乾隆一开始不就是认错了小燕子为自己的女儿了吗,按说当时测验是否是亲生子女的方法已经出来了,那就是滴血认亲,有一定的科学依据的,为什么乾隆那么急着认领小燕子呢,这可苦了紫薇了,估计是乾隆对于夏雨荷有着太深的感情了,所以便相信了小燕子,更何况小燕子有当年他和夏雨荷的定情信物,而且正好小燕子又会背诵乾隆写的情诗,所以便认为小燕子是自己的女儿了,不过这也说明一点,那就是小燕子的确是有几分姿色的,要不然也配不上皇亲国戚啊。
另一方面,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不主动的自愿认领的时候,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强制认领的原因有,一个是未婚女子所生的子女,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是他所生,这个就很卑鄙了,自己当年种下的种,竟然不承认了,所以生母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生父之诉。还有一个是已婚的女子与第三人所生子女,这个就要怪女子的放荡了,女方指认第三人为子女的生父而遭到否认的,生母向法院提出确认生父之诉。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的应继份完全相同。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话题永远是社会上很关注的话题,要是两者之间相处不好的话,那么之间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可以解除的,当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关系也不再存在。
另外,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复存在了。但是被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另一个值得争议的话题就是有关人工生育的子女,现在科技只能说是太发达了,人造人已经不是神话了,以前在《七龙珠》里面出现的人造人,在现实生活中或许已经存在了,只是一些科学家还没有敢发表而已。许多的政府都是禁止人造人的,因为这个是危害社会稳定的,人造人出来后,那么他属于谁呢?
相对而言,人工授精还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人工受精好歹也是自己的子女啊。不过这也只是相对于同质人工授精,而不是异质人工授精。
第三种方案就是代孕,这个最近爆出的黑幕也是相当多的,代孕的女子的身份很受到争议,为什么她们愿意做代孕,这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吗?但是,对于我国的传统美德中,代孕绝对是让人难以接受的,这比包二奶还要让人难以接受,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代孕和卖淫没什么区别,其实,代孕最初是为了解决夫妻中女子不能生育那种困扰,只是后来人们渐渐误解了这一个行为,不过,林萧还是不支持代孕了。
提到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就不能不说收养了。
离婚后,父母和子女那种血浓于水的关系是不会解除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着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则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无论怎样,孩子是无辜的,法院自然是顺着子女有利发展的方向决定的,同时,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着母方生活,但是也有几个比较特别的情况。
一个是母方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有别的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的母亲,而父方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般情况下,要是女方这么做的话,一定是比较冷酷无情的,而且那子女肯定很受罪,在法律上比较委婉的说是女方品德欠佳的或者违法犯罪的,不利于子女的抚养,那么子女从出生后就可以由父亲抚养了。
不过不管怎么分,孩子还是呆在父母双方的身边比较好,父母双方无论少哪一个都是不行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到底是由谁来抚养,则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等等,还有文化素质以及经济条件,至少面包和牛奶是要有的,还有家庭环境。如果子女有意识能力的,这里一般是指比较早熟的子女,那么是要尊重子女的意愿的。
有以下情形的,应该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一个是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考虑到这个绝育手术带来的就是丧失了生育能力,那么以后就不可能有自己的亲生孩子了,所以优先考虑。第二个是子女本来就是和一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较长,要是改变生活环境的话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的。第三个也很人性化,就是一方只有那么一个子女,而另一方可能是保养很多的小三,所以有许多的子女,那么一般是优秀考虑没有其他子女的。写到这儿,总是感觉判决子女给男女哪方抚养时,子女好像是物品一样,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诶,所以说离婚对于孩子是有很大的伤害的。
第四个是考虑到健康的问题,当然,法律上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环境,自然要求孩子跟随没有患传染性疾病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要是两者环境,经济条件都一样的话,那么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就是外祖母外祖父,要是孩子跟爷爷奶奶生活的久了,那么这是个很值得考虑的因素。当子女长大到10周岁事,一般十周岁的孩子都是比较有自我意识的,更何况现在激素满天飞的年代,孩子们大多是早熟的。所以,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该尊重其个人建议的。
对于继养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是生父与继母或者继父和生母离婚的时候,要是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话,还是要求生父母抚养的,毕竟是亲骨肉,那种血浓于水的关系,无论抚养关系发生了什么的变化,这个自然关系都是不会变的。
若形成收养关系的,那么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者妻收养了一个孩子后,要是对方一直是反对的,那么当两个人离婚了,应由收养方继续抚养该子女。
记得以前有一段时间,继母这个词一直是邪恶的代表,好像只要是继母的话,就一定是很凶恶,很邪恶的人,这个估计是受到很多的电视剧的影响,好像编剧的人看继母不顺眼一样,只要是继母,一般都是反派角色。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只要不是自己的子女的话,女性的朋友自然会看重自己的亲生子,相对而言,继子女的生活就不好过了呀。但是,现实的生活中,是有很多不错的继母的,女人嘛,毕竟都是有母性的爱心的,除却极少数,对于自己的亲骨肉都能下手,更何况是领养来的孩子呢。
因为大部分的继母都知道,自己将来也会老的,要是小时候对继子女不好的话,那么将来继子女长大成人,必然会对自己抱有怨恨的,与其那样的话,倒不如好好地对待每一个孩子,这样也算是从善积德了。
虽然抚养子女由一方承担,但是抚养费却是双方都要承担的,除非一方真的很有钱,并且不需要对方提供抚养费的,只有这种情况,才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负担。那么到底给多少的抚养费才算是合适的呢?一般来说,是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还有父母的实际收入情况来讲得,抚育费可以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来收取,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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